清末在不缠足问题上还分三六九等 青楼女子不准放足

在近代反缠足运动开始前,缠足虽具有别贵贱的意涵,却不是区分贵贱的标尺,以缠足为贵的观念并不突出,而主要是“以不为者为耻”。

反缠足运动开始后,为了体现放足的富家千金与佣人,婢女的不同,提倡放足的天足会特在日本东京定制精巧佩章,发给入会女士佩戴, “俾与佣婢有别,以免嫌疑,惟须取有妥保,方能照给,此亦格外慎重,冀效验速成之苦衷也”。于是凡入天足会者给以佩章,以示与佣人,婢女的区别。为了进一步显示佩戴徽章的不是一般女子,1906 年《申报》还报导说,天足会“使妇女带之者能表白于众,彼等未经缠足之故,非因无人照理所致,实因彼等乃天足会会友”。此徽章价值两元,“非人人所得购置”,“惟体面高尚之妇女方能购置”。

同时不缠足运动还将妓女排除在外。1902 年,盐城陈惕庵在给皇上的奏折中提出,应明令“以不缠足为良为贵,缠足之为污为贱。惟娼妓不在禁例之中。”不仅如此,一些反缠足组织也不准娼妓等“身家不清”者参加。1897 年成立的湖南不缠足会即规定,“入此会者专约士绅,娼优隶卒不与焉”。

一些地方甚至还不准妓女放足。1910 年四川巴县议事会制定的《实行放足规则》即明确规定: “凡娼妓妇女,专以冶容悦人,不准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

当时禁止娼妓参与放足是那些自以为的社会精英,士绅贵族觉得自己是文明的代表,而娼妓是被排除在文明以外的,妓女参与放足后就显示不出他们身份的与众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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