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研究二十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沿革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启动,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一些直销企业开始进入我国。但是直销企业被一些人利用,逐渐演变成非法传销与变相传销。一些非法传销经营者收取入门费动辄几千元达到敛财的目的,另一些经营者则收取较少的入门费,虽然只有几十元或上百元,利用人们不在乎小钱、一夜暴富的心理,忽悠被骗者发展下线,同样获得了巨额的非法暴利。

非法传销经营活动扰乱中国直销市场外,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真正直销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逐渐出台一些规定来规制。通过对该罪的演变史进行全面梳理与考察,正确了解该罪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1994年8月颁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指出:近年来,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在我国不断出现,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良产品为名,而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

通告明确规定,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对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通知首次对传销具体方式进行了归纳与总结,通知规定: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他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的;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1994年颁布的《通告》禁止了多层次营销,同时确定把“收入会费”之情形与多层次传销结合起来,认定打击对象。

二、1994年9月颁布了《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4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并要求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

三、1995年9月颁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明确规定立即停止批准成立多层次传销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一律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四、1997年1月颁布了 《传销管理办法》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定义了多层次传销,区别了多层次传销与单层次传销。办法第2条规定: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办法》规定经批准的传销企业不得以缴付入会费、保证金或者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等作为参加传销的条件;不得向传销员收取培训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强制传销员购买有关资料。并且规定传销企业不得强制安排传销员发展下线人数,或者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计算报酬。

五、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认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通知》同时规定如下情形坚决取缔:(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通知》首次提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2000年8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意见》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2001年4月发布了《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多层次传销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定罪量刑。

八、2005年8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明确了直销,指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指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具体归纳了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涉及行政性传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九、2008年12月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2013年11月颁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1月14日颁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解释了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难点:1.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2.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3.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4.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自1994年开始,直到2013年11月司法解释颁布,历经19年之久。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立法者不断对传销的理解加深,这其中涉及的有如下几个定义区别:1.多层次传销与单层次传销。2.行政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处罚哪一种,虽然法律上看起来比较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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