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中多辆车辆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处理(案例分析一)

同一事故中多辆车辆都投保

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处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1】甲、乙各自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幸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甲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丙,乙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丁。事故责任经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丙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问题】丁应否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案例可见,乙是其所驾车辆的本车人员,不属于该车投保的交强险的理赔对象。案件的处理与其没有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故丁不能参加本案诉讼。

但如甲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情况就不一样了。正如上述而言,这时甲便是乙的保险公司丁的交强险的理赔对象,应该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丁作为反诉被告参加诉讼。

【案例2】甲、乙各自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幸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甲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丙,乙车在丁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责任经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丙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问题】丁应否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解析】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乙与甲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乙与丁之间是民法典律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乙既可以在甲处得到侵权赔偿,又可以在丁处得到理赔,两者并不矛盾。因此,从表面上看,丁不必参与乙、甲之间的诉讼。

但仔细分析,甲乙之间交强险中人身损失这一块,如果在他们之间的诉讼中予以确定下来,而丁没有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无法进行抗辩,一旦法院作出不利于丁的裁判,因丁不是诉讼当事人,无法上诉、申诉。在其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诉讼中,丁即便对交强险的抗辩有理,但由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已被生效裁判所确定,其主张也难以支持。因此,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可在交强险诉讼中追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人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3】甲、乙各自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幸发生碰撞,造成戊受伤的交通事故。甲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丙,乙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丁。事故责任经认定,甲负主要责任(如70%),乙负次要责任(如30%)。现戊诉至法院,要求甲、乙赔偿损失,丙、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问题】对戊的损失,甲、乙、丙、丁应怎样赔付?

【解析】对机动车甲乙而言,戊的损失进行赔付并无困难,但是由于交强险制度的介入,就存在了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如戊的损失没有超过甲、乙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则由丙、丁平均承担戊的损失;如戊的损失超过了甲、乙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则丙、丁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再由甲、乙依据责任比例对戊进行赔付。

(江西奉新县人民法院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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