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级、注会都必背法条,注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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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被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7.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8.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9.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10.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