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拯救中国工业遗产
“一百根工厂烟囱是繁荣时的污染,十根冷却的烟囱却是丑陋的眼中钉。最后一根工厂烟囱受到了拆毁的威胁,却成为过去工业时代骄傲的象征。”
英国文化历史学者罗伯特·休伊森的话,总结了西方国家对于工业遗产保护曾走过的弯路,也点出了我国工业遗产令人堪忧的现状。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在北京、上海、吉林、山西、河南、甘肃等地采访了解到,尽管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就将工业遗产纳入新型遗产范畴并着手保护,一些地方也对工业遗产的再利用模式进行了多元化的探索,但由于城市发展用地紧张、产权归属复杂、相关法律细则不完善等因素,包括“156项目”在内的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已经或正在消失。
有关人士呼吁,应尽快将这些见证中国工业发展历史、饱含老一代开国元勋心血、记录了共和国一穷二白奋斗史的工业遗产,从摧枯拉朽的推土机下抢救出来,通过活化的再利用方式,赋予其新的生命。
拆与留的命运抉择
我国于2006年在无锡首次召开了中国工业遗产论坛。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的定义,工业遗产由工业文化的遗留物组成,这些遗留物拥有历史的、技术的、社会的、建筑的或者科学上的价值。
我国重要的工业遗产遍布全国,依据近现代工业的发展脉络,主要包括:
从清末洋务运动到民国时期的工业遗产,如上海江南造船厂、兰州通用制造厂的前身甘肃制造局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工业,如重庆钢铁集团、重庆兵工厂等;新中国成立后“一五”、“二五”等时期大规模建设的工业历史遗存,如洛阳涧西工业区、沈阳铁西工业区等。
这些工业遗产不仅记载了我国工业发展历史,其中不少更是镌刻了新中国“第一”的光辉印记。
沈阳第一机床厂制造出了悬挂在天安门城楼的中国第一枚国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自主设计、制造了中国第一辆高级“红旗”汽车,位于青海的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是中国第一颗原子弹和第一颗氢弹的诞生地。
为保护这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工业遗产,国家文物局2006年曾下发《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对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工业遗产保护提出多项要求。
2007年开始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也拓宽了文物的概念,将工业遗产作为新型遗产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其中包括洛阳涧西苏式建筑群、茅台酒酿酒工业遗产群等多处工业遗产。
我国对于工业遗产保护概念的提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上世纪最后20年,受经济全球化影响,我国进行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传统产业出现衰退;与此同时,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一步加剧了城市发展用地与传统工业用地的矛盾,不少工业区被赋予了新的城市功能,工业遗产遭到毁灭性破坏,或面临拆与留的命运抉择。
简单粗暴的“推倒重来”
在北京、上海等城区面积不断扩大的一线城市,房地产业强势挺进,不少老工业区因其便捷的区位优势和相对低廉的拆迁成本,成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垂涎的“肥肉”,大量工业建筑与构筑物因此消失。
中国建筑学会工业建筑遗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刘伯英介绍说,近十几年来,北京拆除了近2000万平方米可改造利用的工业建筑。上海北外滩地区持续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将东大名路以南的绝大多数工业遗产悉数拆除,现存的耶松船厂旧址等也被周边高层建筑区所环绕。
城镇化过程和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但由于缺少整体规划和长远眼光,采取简单粗暴的“推倒重来”方式,忽略对工业遗产所蕴涵历史信息和再利用价值的挖掘,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并不可取。但拆除的脚步从未放缓,仍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
位于洛阳老城核心区的洛阳玻璃厂曾是世界三大浮法玻璃企业之一,面积870亩的老厂区恰好坐落在隋唐大遗址保护范围之内,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历史与工业双遗产”。然而,洛阳市政府为将其打造成文化旅游产业园项目,已经把这家“中国玻璃生产功勋企业”的老厂区拆得片甲不留。
无独有偶,甘肃近现代工业的开端、左宗棠于1872年设立的甘肃制造局建筑遗址,也难逃厄运,于2004年被拆除。就连已经编制好再利用规划、由匈牙利援建的成都无缝钢管厂,也因顶不住土地出让的巨大压力,厂房设备在两周内被全部拆光。
“完全毁灭式的,挺惨的,特别可惜!”刘伯英说,“而且如此大规模的工业建筑群,等有一天全拆光后再想复建,几乎是不可能了。”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诸多二三线城市的工业遗产现状也不容乐观。
山西省是文物大省,仅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450余处,且历史较为悠久,其中从旧石器时代到清朝的约有430处。
山西省文物局信息资料中心研究员师悦菊说,在已经纳入保护目录的古遗址、古建筑等文物保存状况尚不乐观的情况下,仅有几十年历史的近现代工业遗产的保护,不易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有的“挂牌”了之,有的则被碾碎在城市大发展的急速车轮下。
产权不清 责任不明
我国工业遗产的全面整体保护,与工业遗产资源多头管理之间存在巨大矛盾,相当数量的工业遗产产权归属并不明确。上海交通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张立群说,保护工业遗产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国有资产管理到城市规划建设,从土地资源使用到文化遗产保护等,涉及方方面面。
以吉林为例,吉林省文物局局长金旭东说,中东铁路作为中国20世纪的大型工业遗产之一,见证了沙皇俄国和日本对我国东北地区侵略的历史。
中东铁路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但产权属于铁路部门,线路上有的工厂又属于企业或私人,如果企业和私人不想修,文物部门毫无办法。“对于文物保护资金的使用,国家层面已经突破了产权限制,但省一级还没打通。中东铁路因为归属铁路部门所有,文物部门就不能投钱维护,结果造成‘有钱花不出去’的尴尬。”
对于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工业遗产,多位基层工作者反映,产权单位没有保护与合理开发的意识,认为“拆光厂子卖完地就万事大吉了”。有些单位即使有二次开发的想法,也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政策支持作罢。
山西晋华纺织厂属于晋中市榆次区登记挂牌文物,因管理不善未得到有效保护。本刊记者在该厂看到,有的仓库墙体已经出现裂缝,部分建筑屋顶已经坍塌。晋华纺织厂常务副厂长郭耐安说,2000年以后,曾经是全省重点企业的晋华纺织厂亏损严重,濒临破产。“曾有人考察出资,但因为前景不明朗没了下文。企业对开发利用的考虑是能否获利、有没有市场,跟是不是工业遗产,要不要保护,没有关系。”
部分受访专家认为,保护工业遗产首先就要界定产权,只有产权明确,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我国大型工业遗产主要为国有性质和集体性质,部分工厂生活区房改后变为私有财产。基于这一历史特点和社会体制特征,政府应在工业遗产保护中占据主导地位。
太原市万柏林区发改局局长李龙喜说,工业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资源,在资源优化和结构转型阶段,应尽可能保持其国有产权的性质,确定合理的土地性质、业态结构和开发强度,强化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投入。同时,明确牵头部门,如地方工信部门为牵头保护单位,文物部门负责评级登记,国资、发改等部门协调配合。
再利用模式之争
本刊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在北京798、上海M50等项目大获成功后,文化创意产业成了我国不少工业遗产改造的“标准”模式,缺乏“因地制宜”的创意开发理念和对可持续性发展的综合考虑。
“上海1933”、“上海1919”、“南京1865”、“新华1949”……这些被一窝蜂改造成文创园的工业遗产项目,命名方式极其雷同,改造后的功能属性也惊人一致:创意产业 办公。但实际效果相去甚远。本刊记者在“上海1933”看到,这里人迹寥寥,一片凄凉景象。
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阮仪三说,创意产业与工业遗产之间的结合日益紧密,但一些单位缺乏对工业遗产文化内涵、历史内涵的深入挖掘,将内外空间简单整治一下就对外招租,经济效益成为追求的第一目标,文化和社会价值被冷落一旁。
工业遗产保护与改造的模式很多,但是没有“万能”。
上海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吕建昌认为,现在商业保护模式下,很多工厂被改造成卖场,这也是一种有效利用的方式,丰厚的盈利为工业遗产的改造再利用提供了准备金;而另外一种模式,比如将工业遗产改造为学校、图书馆等文化场所,则必须依靠政府的投资和长期补贴。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取决于当地居民的文化需求和政府的财政能力,“工业遗产的保护应该‘因地制宜’”。
而在一些改造再利用项目中,存在过度开发倾向。总占地面积12.8万平方米的“西城红场”,是哈尔滨最大的商业综合体,由曾诞生“蚂蚁啃骨头精神”的哈尔滨机联机械厂几栋老厂房改建而成。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国家一级建筑师张路峰说,老厂房被“精装修”了一遍,地面全部使用大理石铺装,完全看不出老厂房的影子,工业的意象仅仅靠弄一些钢管雕塑来提示一下,“面目全非”。他认为,这种改造属于“用力过猛”,“过度设计”导致了工业遗产的二次破坏。
相关专家表示,对于未被列入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机构来规范工业遗产改造的程度,只能取决于建筑师和业主的喜好。工业遗产改造究竟应当到什么程度?不同类型、不同年代、不同历史背景的建筑物、构筑物,适合进行何种开发再利用?这些都是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的问题。
基本法“过时”新细则缺位
本刊记者在多地采访中,受访对象都提到对于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及细则的诉求。
金旭东说,文物保护法是基本法,《中国文物保护准则》算是行规,这些主要针对传统文物的条款,比如“修旧如旧”的准则,用在工业遗产等新型遗产上就有问题,对于仍在运营的工厂并不适用。据了解,国家文物局正在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编,由于其未接受记者采访,并不清楚相关工作进度。
工业遗产“拆与不拆”的命运,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界定。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李艾芳说,一些大工厂早期占据了近城市中心的区域,从经济效益来看,这些厂房具有很大的保护再利用价值。比如北京官园批发市场、双安商场等,都是在原址上的老厂房改造后建成的,避免了资源的大量浪费。
但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在追求可观的“土地财政”和“推倒重来”的惯性思维下,不少重要工业遗产在评估和规划方案还没完成时,就倒在了推土机的铁铲下。
对于工业遗产价值的认定,一些专家建议,可借鉴传统文物分级、分类的方式,结合其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再利用的经济价值等因素综合判定。将每部分内容细化,比如科学价值的评定,要充分考虑到该工业遗产所属的工业门类、时期和地域等。赋予细化后的内容不同权重,最后将各部分分数相加得出一个总数。
根据评定,对于确定需要保护的工业遗产,李龙喜认为,应从法律上明确保护主体,究竟是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由其自行保护,还是由文物、工信等部门牵头维护,必须通过法律明确和保障。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宁立新说,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应纳为试点,予以推广;对于相关政府部门,保护工作需要互相配合、联合开展。
目前,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针对工业遗产的登记、评级、保护和开发再利用,都有一套完整而严格的法律体系,对于要求“严格保护”的工业遗产,企业和个人是绝不能“越雷池一步”的;而对于“建议保护”的工业遗产,则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力量,创新开发思路,通过活化的方式将其保存下来。■(《瞭望》2014年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