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用自己画的人民币,在鲜面店买面8年,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事件经过】浙江温州,有位流浪大爷已经在李先生的面店买了七八年的面了,有钱的时候大爷会拿着很旧的皱成一团的一两块零钱来买面,没钱的时候就画几张人民币。这些手绘“人民币”每张图案都不一样,有“10”元面值的,“100”元面值的,还有“1000”元面值的大钞。有时候大爷会拿着手绘人民币在门口站着,不敢进店买东西,直到李先生招呼他,他才进来。李先生每次都收下大爷画的钱收好,并给大爷一天量的面。大爷看到有别的顾客在买面的时候也不敢进来,生怕打扰到别人。李先生嘱咐了所有店员,只要看到这个大爷,不管有没有钱,都要给他东西吃,总不能看着他饿肚子。

流浪老人拿画的“人民币”买面

这是发生在浙江温州一家普普通通鲜面店的故事,是已发生的真实感人事件,尤其在这样隆冬季节,来分析这样一起事件,另有一番心情,天冷了,那些流浪的老人们怎么保暖,怎么解决温饱问题,对于我们来说这不是问题,可是对那些居无定所、流浪街头的人来说,是个天大的问题。其实每个地方都有救助站,专门用来接纳这些流浪者,里面吃穿取暖都不成问题,但是这些人却不愿意在里面待,也许出来他们有更多的自由。

在这里,应该面店老板李先生点赞,长达七八年时间,风雨无阻供老人吃面,正如李先生嘱咐员工的,只要老人来就要给他吃的,总不能也让饿着,其实这句话极其普通,谁都会说,可是,长达七八年做好事,也许不是件容易事,从李先生父亲再到自己接手的七八年间,老人有钱的时候,就手里捏着皱巴巴的一两元钱来买面,没钱的时候就自己画“钱”,而李先生也象真钱一样收下,老人才肯拿走面。这是李先生与老人间的心照不暄,一种爱的默契。

问题是,老人使用自己画的“人民币”,是否涉及违法犯罪呢?

流浪老人画的“人民币”

我国刑法关于针对货币类的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动。其中下设几个子罪名。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事件中,老人画的“人民币”无论从形状、色彩、图案等均与真实的人民币相差甚远,远达不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说白了就是一幅儿童级的漫画而已,老人画的“人民币”拿到市场去交易,一眼就看得出来,伪造货币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本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具体依靠假币罪来说,是货币的正常交易秩序,而老人画的“人民币”拿到市场上根本没有交易的可能,当然也就侵犯不到货币的正常交易秩序,本案中,没有被侵犯的法益,老人的行为也就谈不上违法性的问题,更不可能构成伪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或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样要求,行为人所持有或使用的是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即从形状、色彩、图案等方面与真币高度相似,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的假人民币。

如前述,老人画的“人民币”,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均与真实的人民币存在较大差距,根本达不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因此,老人所画的“人民币”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老人持有或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老人与李先生之间以老人画的“人民币”进行的交易行为,只不过是李先生对老人的尊重,是两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爱的默契和传递。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老人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老人画的“人民币”没有侵犯到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老人画的钱拿到李先生这里,李先生基于对老人尊敬,担心老人不好意思接受自已的无偿赠与,而在长达七八年间,与老人之间形成的这样一种无利的交易,表达的是人间大爱。而老人将这些“钱”拿到市场上,也许会有人基于与李先生同样的心情与老人交易,但这已超出交易本身应有意义,所反映出来的中是一种爱的默契、表达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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