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权质押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大深公司需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将大深公司整体承租址于*******的商场的商铺的租赁权质押给银行,并签订三方协议。大深公司的贷款于2020年12月1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因大深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故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并要求对大深公司承租的址于*******的商场的商铺的租赁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对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但大深公司认为其承租的址于*******的商场的商铺的租赁权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可以出质的权利,即本案中租赁质押属于将法律没有约定的标的物进行质押,违反物权法定的规定,合同无效。大深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没有。据物权与债权相分离的原则,商铺租赁权的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范畴,只要本案中商铺租赁权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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