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了补偿协议还能反悔吗?律师:可以反悔,但是要满足相应条件

不管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有大部分被征收人签署完补偿协议后,跟邻居的补偿数额一对比,发现自己少了几万块钱的补偿,于是就想尽方法的想将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撤销。但在实践中,这种白字黑字的合同真的能反悔吗?其实是可以的,补偿协议其实是可以反悔的,但是一定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反悔。

一、补偿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在说补偿协议的性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签署的补偿协议中,需要具备什么内容,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对于补偿协议的性质,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中对于生效的合同的约定是仅针对于民事合同,因为其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署的补偿协议应认定为行政合同,因为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所以补偿协议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二、已签署的补偿协议如何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满足该法条其中一项的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在此,我建议咱们广大被征收人在认定补偿协议无效时,应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而不是想当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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