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实操五步法
近三年,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领域,最为大家熟知且被反复讨论的有两个文件,一是133号文件(《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二是4号文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这与近三年国企改革项目特点密切相关,如2018年的“双百行动”,2019年的第四批混改试点以及2020年的“科改示范行动”。这些国企改革项目涉及的企业本级大多为非上市公司,对于混改企业,可以直接依据133号文件同步开展员工持股;对于科技型企业,可以直接依据4号文件实施股权激励。
但是,作为中国经济的支撑主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本来拥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天然优势,但目前开展股权激励的比例并不高。大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没有用好用足相关政策,一方面上市公司一般体量较大,监管更为严格,实施股权激励现实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有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出台不久,企业对政策研读不足,实施股权激励预期效果不确定。
今天,我们将聚焦上市公司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为各位解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发行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
一、基本概念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但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政策依据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主要依据两个核心政策,一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是《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
《办法》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于2016年出台,2018年修改。而《指引》根据《办法》制定,适用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先参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发行限制性股票,所在地区未出台政策的,则参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基本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条件
发行限制性股票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应该具备6项基本条件,其中大部分条件比较容易满足,但是以下3项要求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在集团中所处层级较低、属于某一板块业务上市的公司存在着董事会职权未落实到位的情况。对于这类上市公司,必须在发行限制性股票前完成授权改革并做实董事会。
二是“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已实现治理规范、机构健全,但在董事会构成方面,不是所有公司都实现了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要求,或者外部董事的实质作用发挥有限。
三是“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如何衡量三项制度改革是否到位是个难题,但我觉得上市公司至少应该实现了经理层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建立了用工流动机制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才能满足这个条件。
第二步:设计方案
发行限制性股票应该制定几个方案及配套文件?
根据《指引》,可以总结出至少4个文件。
首先,当然是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是上市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的依据,也是相关配套文件编制的依据,《指引》单独拿出一章来说明如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由于篇幅限制,这个问题将在下篇中详细阐述。而对于分期发行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还需制定首期实施方案,并在以后年度制定分期实施方案,明确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的数量、权益的行权(授予)价格、行使权益的时间安排及业绩考核条件等内容。
其次,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用来管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度文件,应当主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条款。
再次,业绩考核办法。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都与考核评价结果息息相关,所以上市公司需要配套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最后,就是授予协议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需要由上市公司与所有激励对象签订,主要用于确认以上所有文件中约定的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步:审议审批
发行限制性股票应该履行哪些审议审批程序?
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比,上市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需要履行的审议审批程序要复杂的多,如下:
首先,内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拟定完成后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并由董事会审议。
其次,对外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再次,向上申报。上市公司同步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申请文件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先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再报国资委批准。而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直接由国资委进行审核。
最后,股东审议。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股权激励的实施工作。
第四步:授予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向激励对象发行限制性股票?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以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分期实施的,需要提前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设定分期授予权益的业绩条件,并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召开董事会就设定的公司授予权益的条件、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以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第五步:解除限售
限售期满如何解除限售?
上市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限售期,限售期自股票授予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不得出售股票。限售期满,激励对象可以在不少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分批解除限售。
但董事会同样需要按照计划及实施方案约定,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完成情况,决定激励对象全体所获授权益在当期可以生效部分是否解锁,以及激励对象个人获授权益的解锁比例。
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以出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条件未成就时,当年计划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回购价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今天为各位解读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何通过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内容,包括政策依据和操作流程等内容。下篇将为各位详细解读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要点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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