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的法律特征

1、执行董事的设立条件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而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是“可以”设执行董事,不是“必须”或者“只能”设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可以设立“董事会”的。

2、执行董事只能设一名。执行董事的人数只能是“一名”,不能设“多名”执行董事。

3、设执行董事的,不设董事会。“可以”设执行董事的公司一旦选择设立“执行董事”,就不能同时再设立“董事会”;同样,选择设立了“董事会”,就不能同时再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与“董事会”二者只能择一设立。

4、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也可以不兼任公司经理。如果公司设经理,则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也可以另聘他人任经理。

5、执行董事的职权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可以理解为公司法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规定,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作出其他的规定。

6、执行董事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执行董事,必须设董事会。

7、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与董事会的法律性质相同,但不同于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公司董事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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