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当看到路人处于危难之中,你只需简单地施以援手就可以救其一命,但是却冷漠地走开了,最后路人死亡。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路人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呢?
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坏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做法。
这对奇怪的法律名字来自《圣经》的典故。
有一个犹太的律法师想找耶稣的麻烦,假装请教耶稣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爱邻舍如同自己”中的“邻舍”意指何人。
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花费的,我回来必还你。’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个是落在强盗手中的邻舍呢?”他说:“是怜悯他的。”耶稣说:“你去照样行吧!”
撒玛利亚人和犹太人是死对头,祭司是犹太人中的宗教领袖,利未人则是宗教精英,但是最后施以援手却是为他们所极为不齿的外邦“杂种”。想象一下,二战期间,一个中国士兵倒在地上,国军将领从旁边经过,爱国学生也行经此地,但都没有施救,最后救助士兵的是一个日本人。这个故事会不会让你震惊。
《坏撒玛利亚人法》
有人考证,在故事中,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常危险,匪徒出没频繁,也有许多“专业碰瓷”。所以,祭司和利未人着急赶路,没有救助同胞其实也情有可原。因为这个典故,出现了《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处理“见死不救”的立法风格。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葡萄牙,随后的一百年,至少为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在美国50个州,当前只有明尼苏达、威斯康星、佛蒙特少数几个州制定了这种法律。当时,促使美国出现这类立法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发生在纽约的邱园案。一天深夜,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维斯(Kitty Genovese)的女子被刺伤,躺在路上奄奄一息,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呼叫了半个多小时,周边的38个住户,居然无动于衷,甚至连个报警电话也未曾拨打,大家从窗户上看到一切,听到了一切,却眼睁睁地看着邻居惨死街头。
随后,美国有个别州出台了相应的法案,要求公民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比如遇到像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如果无力制止,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但对这种犯罪属于轻罪(misdemeanor),处理通常是点到为止,以佛蒙特州为例,其刑罚不过罚金100美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陆的立法,比如法国对此行为的处刑,最高可达5年监禁。
《好撒玛利亚人法》
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或称《志愿者保护法》(Volunteer Protection law),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样人们就不用担心行善反遭恶报,从而见死不救。比如医生偶遇路人心脏病突发,可能会担心救治失败而惹上麻烦,该法就可以消除医生的顾虑,让他放心行善。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当前,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不救,也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害怕惹上麻烦。善遭恶报,以至行善成为例外,冷漠却是常态,在这种背景下,设立见危不救罪,也不一定能起到实际效果。
在我看来,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如果规定见死不救罪,谁构成犯罪?岂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总不能说谁离伤者最近、谁最富有,谁就应该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这样,定罪量刑岂不成了抓阄式的司法儿戏。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在法律中设立见死不救罪,它又能有多少作为?
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不计利害遵守道德戒律。虽然这伟大的教导时常萦绕我心: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值得借鉴。
想一想
你会支持法律要规定“见死不救罪”吗?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52-56.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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