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施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在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系被告王某与原告父亲施某的婚生子。2018年12月5日,原告的父亲施某与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在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原告跟随父亲施某生活并由施某抚养成人,原告抚养权归其父亲施某,但是并没有对抚养费进行书面约定。与原告父亲离婚后,被告不仅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的抚养费,且长期以自己不想工作、找不到工作等借口逃避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此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给原告塑造了坏的榜样。
二、被告长期强行干扰原告及其父亲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给原告及其父亲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困扰,非常不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
被告与原告父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女方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孩子,带孩子出去游玩,但是要提前通知男方,男方保证女方每个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1天。但是离婚后,被告以探望孩子为由,基本每天到原告及父亲的住处生活休息。原告及父亲的住处为原告父亲施某婚前贷款购买,婚后与被告约定按份共有,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因原告未满十八周岁,且房屋有抵押贷款,故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又因离婚时约定,原告抚养权归其父亲,故应由其父亲带其居住在此房中,且房屋贷款一直是由原告父亲施某承担,在被告未履行房屋贷款还款义务且不享有原告抚养权的情况下,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给原告及其父亲独立生活的空间 ,不应以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干扰原告及其父亲的生活、学习、工作。另外,因被告的这种长期干扰的行为,原告父亲多次无奈报警,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多次当面的争吵,都不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
综上,本案虽然是件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但是涉及的不仅仅是原告的物质生活,而且涉及到原告的精神生活及心理健康。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探望是权利,抚养是义务,但是权利是有边界的,在被告放弃孩子抚养权的那一刻,就应该尊重孩子也应该尊重孩子的父亲,抚养一方面是作为母亲应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另一方面也应该学会自食其力、独立生活,给孩子树立 一个好的榜样,能让他长大成人后树立一个正确的婚恋观。最后恳请法院在依法判决的同时,能明确向被告释明其行为的弊端,责令被告停止干扰原告及其父亲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
代理人:许律师
日期: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