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松長丨嶽麓秦簡中的對、請、奏文書及相關問題探論

嶽麓秦簡中的對、請、奏文書及相關問題探論

陳松長丨文

作者简介

陈松长

陈松长,原湖南省博物馆副馆长、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院长,现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导、岳麓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西泠印社社员、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和湖南大学中国简帛书法艺术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大学饶宗颐学术馆兼职教授。兼任中国秦汉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古文字学会理事;《简帛研究》、《简帛》、《简牍学研究》、《出土文献》学术杂志编委。已出版《马王堆帛书艺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马王堆简帛文字编》、《湖南古代玺印》、《中国简帛书法艺术编年与研究》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陆)》等学术著作20余种,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

在嶽麓秦簡中,有一條專門針對“對、請、奏”這三類上行文書的牘牒尺寸、容字、編聯等簡牘形制方面的事項所頒布的令文,經整理,這條令文共由11枚簡組成,內容比較完整,這為學界進一步認識秦代官府文書的簡牘形制特征提供了嶄新的材料。為便於討論,我們且先錄簡文如下:

1698

·諸上對、請、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 └,事別惢編之。有請,必物一牒,各勶(徹) 之,令昜<易>智(知)。其一事

1707

而過百牒者└,別之,毋過百牒而爲一編,必皆散, 取其急辤(辭),令約 ,具別白 昜<易>智(知)殹(也)。其獄奏 殹(也),各約爲鞫

1712

審,具傅其律令 ,令各與其當 比編 而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 ,及具署辠人毄(繫)不毄(繫) 。雖同編者,必章□

1718

之,令可別報 、繠 卻 殹(也)。用牘者,一牘毋過五行,五行者,牘廣一寸九分寸八 ,

1729

四行者,牘廣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牘廣一寸半寸。·皆謹調讙<護> 好浮書之,尺二寸牘一行毋過廿六字。·尺

1731

牘一行毋過廿二字。書過一章者,章□ 之└。辤(辭)所當止,皆腏 之,以別 昜<易> 智(知)爲故。書卻,上對而復與卻書及

1722

事俱上者,繠編之,過廿牒,阶(畍(界))其方 ,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對、請若前奏。·用疏者,如故。

1814

不從令及牘廣不中過十分寸一,皆貲二甲 。

1848

請:自今以來,諸縣官上對、請書者,牘厚毋下十分寸一└,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厚過程者,毋得各過

1852

其厚之半。爲程,牘牒各一└。不從令者,貲一甲└。御史上議:御牘尺二寸└,官券牒尺六寸。·制曰:更尺一寸牘

1702

牒。  ·卒令丙四[1] (見圖)

令文起首就說明:這條令所規範的對象是“上對、請、奏”這三類文書,故我們無妨先來討論一下這三種文書的差別和異同。

首先,從簡文所表述的意義看,“上對、請、奏”應該就是上對、上請、上奏的一種省稱,也就是說,這三類文書都是上行文書,且都是上呈至皇帝批閱的文書。這在另一條令文中有明確表述:

●制曰:吏上請└、對└、奏者,皆傅牒牘數。節(即)不具而卻,復上者,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以爲恒。 ·廷卒乙(1773)[2]

“制”乃皇帝所下的制書,皇帝專門為“吏上請、對、奏者”下制書,那這三種文書的重要性可見一斑。而且,在皇帝的制書中,請、對、奏之間都有鉤識符號,這無疑是告訴人們,這是三種互有關聯而又各自獨立的文書,而將“請”排在“對”之前,這多少說明對、請、奏這三類文書雖互有關聯,但其前後順序並沒有特別硬性的規定。這三種文書或因其都有向皇上呈遞的特點,故可稱之為“上對”、“上請”、“上奏”文書,但究其文書的性質而言,其本體應該也就是“對”、“請”、“奏”而已,這一點,我們在出土和傳世的秦漢文獻中都能找到書證:

●令曰:制書下及受制有問議者,皆爲薄(簿),署初到初受所及上年日月、官別留日數、傳留狀,與對皆(偕)上。不從令,貲一甲。     ·卒令乙五[3]

這是嶽麓秦簡中的記載,簡文中的“與對皆(偕)上”就是要將“對”這種文書與“簿”一起向上呈遞。又,《漢書·董仲舒傳》:

“前所上對,條貫靡竟,統紀不終,辭不別白,指不分明,此臣淺陋之罪也。”[4]

這裡所說的“上對”,就是向上呈遞的“對”書,與前引簡文的語義相同。其實,“對”這種文書本身就是從先秦文獻中臣子或謀士回答主公或國君所提出的問題或接續對話時的一個專用語詞引申而來的,其本義也就是對話的“對”而已,如:《漢書·公孫弘傳》:

“敢問子大夫:天人之道,何所本始?……其悉意正議,詳具其對,著之于篇,朕將親覽焉。”[5]

臣子或謀士將對話的內容記錄下來上呈給主公或國君,也就成了一種專門的文書。而與“對”有別的“請”則是另一種專門請求君主批復的報告文書,在秦代法律文獻中多徑稱為“請”,如嶽麓秦簡中記載:

節(即)吏有請若上書者有言殹(也),其所請言節(即)已行而後有(又)有請言,其等者必盡具寫其前所已行,與奏偕上。以爲恒。     ·廷卒乙[6]

這條令中出現了3個“請”,其中第一個“有請”與“上書”并列,顯然這個“請”字已不單是一個請示的動作,而是一種請示的報告書,这方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有明確的規定:“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7]可見所謂“有請”的“請”必定是指請書。有意思的是,令文的末尾強調的是“與奏偕上”,也就是說,所謂“有請若上書者有言”,要與奏書一起向皇上呈遞。

“對”、“請”、“奏”作為三種文書的專名,除了直接上呈皇帝之外,在秦漢時期也是常見的三種上行文書,這在出土的秦漢簡牘中到處都可看到其使用的痕跡,如《里耶秦簡》(壹)中就多次出現“請”與“奏”,如:

請程└問之遷陵 (8-536)

可有請尉府(8-1311)

它坐它如奏(8-1446)

其謹桉致更上奏夬展薄(簿)留日毋腾卻它(8-1564)[8]

“對”作為一種向上回復的文書專名,在《敦煌漢簡》中也時有所見,如:

請千秋士吏張長賓龍勒移書召幸君願長賓為記

段長賓記    告幸君

教具對[9]

棄市樂見□事興霸德安漢不所坐不同即上書對具[10]

這兩個“對”字都已明顯具有了文書的性質。

由是可知,秦漢時期,請、對作為上行文書的專名是很常見的,但或以上奏文書來統括這三類文書可能並不準確[11]。我們根據嶽麓秦簡中的這條令文來判斷,“上請、對、奏”是三種通用并行的上行文書,三者的性質和功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但又各有關聯,特別是這條令文中所說的奏書還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上奏文書,它是專門有所指的所謂“獄奏”文書:

“其獄奏殹(也),各約爲鞫審,具傅其律令,令各與其當比編而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 ,及具署辠人毄(繫)不毄(繫) 。”

這裡特別註明“其獄奏殹(也)”,其目的很顯然,就是要說明令文中所說的“奏”書並不是一般意義的上奏文書,而是“獄奏”文書,也就是各種獄案論決而需上奏的文書。

“獄奏”一詞罕見於傳世文獻,但其詞義自可尋繹。《左傳·莊公十年》:“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所謂“小大之獄”也就是各種訴訟案件。又《漢書·張湯傳》:“(張湯)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顏師古注:“具為治獄之文,處正其罪而磔鼠也”。準此,“獄”即可指獄案,也可指治獄的論決文書,故簡文中的所謂“獄奏”,也就是各郡縣要上奏報批的獄案和論決文書。這種解釋在接下來的簡文中得到了說明和驗證:即凡“獄奏”文書,要各自簡約概括鞫訊的內容,同時要附上律令條文作為論決的依據,并要各自將獄案和相關的論罪文書編聯一起,且要在所附的律令下註明該獄案是參照那條律令來定罪量刑的,而且還有註明該案的犯罪人員是否還在拘繫中。

從這樣具體的律令規定中可以看出,這條令文中的所謂“奏”書確實不是一般的上奏文書,而是專指那些各類大小獄案需要上奏的“獄奏”文書。究其實,這類“獄奏”文書也很可能就是秦漢簡牘中所常見的“奏讞”文書,只是一般的“奏讞”文書是縣一級向郡府奏請鞫審論判的獄案文書,而簡文中的“獄奏”文書則是一種由郡府一級向皇帝奏請核准并下發詔令的獄案文書。以此類推,簡文中所說的“對、請”文書雖然各自的性質和功能不同,但從其與“奏”書并列言之的情況看,它們應該是與“奏”書密切有關的兩種文書,也就是說,這三種文書都應與郡縣官吏將獄案呈請皇上親自治獄有關。

有意思的是,簡文中的“請、對、奏”三種文書雖都與治獄有關,但這條令文卻收在“卒令”裡面,與那些有關秦代官府文書的傳遞與管理類的所謂“行書”令文歸在一起,這說明本令文所強調的重點并不是如何治獄,而是治獄文書製作的規範化問題,由此也可想見秦代在“官吏治獄繁”的背景下,對治獄文書的製作是何等的高度重視,尤其是這類要上呈皇帝批閱的上奏文書,自然更要有嚴格的規定。細繹簡文,這條令文對這類“獄奏”文書形制的嚴格規定具體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一)凡“請、對、奏”文書都必須一事一報,即:

“諸上對、請、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 └,事別惢編之。有請,必物一牒,各勶(徹) 之,令昜<易>智(知)。

令文的大意是所有的對、請、奏文書,都必須一事一報,凡事有不同者,不能同編或聯屬上報,必須根據所報呈的事項分別編聯。凡有請書,也必須一事一牒,各自分列清楚,務求明了易知。

所謂“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 └,事別惢編之。”這應該是對“獄奏”文書的起碼要求,凡為獄案,自當一事一份“獄奏”文書,不能混雜。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令文接著將“請”書單列,并規定是“有請,必物一牒,各勶(徹) 之,令昜<易>智(知)”。即凡有請書,必須一物一牒,各自羅列清楚,令其容易知曉。

這裡值得關注的有兩點:

1、“物”字所指是什麼?整理小組認為:“物:具體的事物。”[12]這可能是一種很無奈的解釋。其實,“物”也就是“事”,《公羊傳·隱公元年》“漸進也”,何休注:“漸者物事之端,先見之辭”。可知“物事”為同義復詞。又《呂氏春秋·先識》:“(晉威公)去苛令三十九物,以告屠黍。”高誘注:“物,事。”是可知所謂“必物一牒”,也就是必須一事一牒,不可雜亂。

2、關於“牒”字,《說文解字·片部》:“牒,札也。”段玉裁注:“厚者為牘,薄者為牒。牒之言枼也,葉也。”按,牒解為札,自無異議,但段注認為“薄者為牒”就未免臆斷之嫌。牒在簡文中共出現過5次,它確多與“牘”相對應而存在,但其與牘的差別主要並不是厚薄的問題,而是寬窄和抄寫文字的多少問題,其中最能說明“牒”字含義的可能還是編號為1848號簡中的“二行牒”,這說明“牒”上所抄文字都是二行或二行以下的,故“牒”又或稱之為“簡”,而“牘”則是抄有三行以上文字的木版。這也許才是牘牒區分的根本所在。

(二)“獄奏”文書的“用牘”規定

針對“獄奏”文書製作和形制要求,簡文對這類文書的載體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用牘者,一牘毋過五行。五行者,牘廣一寸九分寸八,四行者,牘廣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牘廣一寸半寸。·皆謹調讙<護> 好浮書之,尺二寸牘一行毋過廿六字。·尺牘一行毋過廿二字。書過一章者,章□之└。辤(辭)所當止,皆腏之,以別昜<易>智(知)爲故。”

這是秦簡牘中第一次見到以律令的形式詳細規定“獄奏”文書的“用牘”制度。有關簡牘的形制研究,很多學者曾作過専深的探討,最早是王國維的《簡牘檢署考》[13],他曾藉助傳世文獻中的記載第一次對漢代的簡牘形制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后有陳夢家在《漢簡綴述·由實物所見漢代簡冊制度》[14]中作過更為詳細的探討,二十世紀70年代以後,隨著大量簡牘材料的出土,胡平生又在前賢的基礎上,結合新出土的資料,撰寫了《簡牘形制新探》[15]一文,重新對竹簡、木牘以及相關材料的形制進行了新的探討和研究。[16]此外,李均明還就西北漢簡中比較完整的單行、雙行簡和一些簡牘的容字問題作過專門的研究,應該說,這些研究對認識和了解秦漢簡牘的形制都大有助益,但不無遺憾的是,他們所分析討論的大都是漢簡的材料,至於秦簡牘的形制特征,則因出土材料的制約而語焉不詳,或者說完全沒有涉及或展開,近二十年以來,出土的秦簡牘資料大增,特別是2002年湖南湘西里耶的大批秦簡牘的出土,給我們認知秦簡牘的形制特征提供了足夠多的佐證資料,這裡,我們且參之以新出的里耶秦簡和睡虎地秦簡中材料來對這條令文中的有關規定作一些解讀。

簡文中所說:“用牘者,一牘毋過五行。”所謂“用牘者”,也就是用牘來抄寫製作“獄奏”文書的人,接下來的用牘規定,在里耶秦簡中可以得到足夠的證明。

新近出版的《里耶秦簡(貳)》中刊布了一組由12塊木牘組成的獄案文書[17],它詳細地記載了從秦始皇三十三年到三十五年追繳陽陵士五毋死、鹽、衷、不識等人貲錢而上呈洞庭郡的文書,這組文書所記除了當事人不同之外,其它內容都基本相同,故其抄寫形式也基本相仿,其正面大都是與“司空騰敢言之”相同的內容,反面則是不同經手人所作的經手記錄,我們從其正面所抄寫的格式看,除了第12塊只有4行之外,其它都可歸為5行書,其中有五塊是標準的5行書。另有6塊六行者,其實也可算在5行書之列,因為其最後一行多是另一個抄手所補錄,且年份也不相同,故我們可以大致推斷,秦代作為獄案文書使用的木牘,基本上以5行為其標準的。而且,其牘的寬度都在4釐米左右,差不多是簡文規定的“一寸九分寸八(4.36釐米左右)”的範圍之內,當然,里耶秦簡可能還不是所謂的“獄奏”文書,故其用牘的標準或可有些寬鬆,故其牘的寬度尺寸不太標準也許是很正常的事。

至於四行者或三行者的牘寬規定,也可在里耶秦簡中找到可對應的材料,如《里耶秦簡(貳)》彩版第九頁中的第九八二號牘就是一枚抄寫了4行文字的木牘,而同頁編號為九八六的木牘就是一枚3行木牘,兩者的寬度明顯不同,按照嶽麓秦簡的規定,大概也就在“一寸大半寸”(3.85釐米左右)和“一寸半”(3.46釐米左右)的尺寸範圍之內。

除了用牘的寬度之外,簡文對奏牘的長度和每行所抄的字數也進行了規定:

“·皆謹調讙<護> 好浮書之,尺二寸牘一行毋過廿六字。·尺牘一行毋過廿二字。”

據令文可知,作為奏牘的長度可分兩種,一種是“尺二寸”,即27.7釐米左右,一種是尺牘,即23.1釐米,其文字抄寫,則前者一行不超過26字,而後者一行不超過22字。我們根據現在所知的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資料來看,這應該也是專門針對“獄奏”之牘所作的規定,因為傳世文獻的記載和出土簡牘實物大都不能與此規定完全吻合。

有關傳世文獻中所記載的簡牘容字問題,駢宇騫先生曾作過歸納曰:

《儀禮·聘禮》疏引“服虔注《左氏》云:古文篆書一簡八字”,《漢書·藝文志》述劉向校今文《尚書》說:“簡或二十二字,或二十五字”,《儀禮·聘禮》疏引“鄭注《尚書》三十字一簡之文”,《穆天子傳序》云“汲冢書一簡四十字”等,從上述文獻記載來看,少者只容八字,這顯然是因為所用之簡較短,或書寫的字大而字與字間間隔較寬所致。書寫22至40字的簡,一般屬正常抄寫。[18]

按,駢先生所歸納的是傳世文獻中所記載的有關典籍文獻簡的容字情況,且因這些記載都沒有具體的簡長或簡寬的記載,故其所說的“正常抄寫”也僅僅是對上引文字記載的折中說法而已。陳夢家先生曾在《漢簡綴述》中對武威漢簡中的《儀禮》簡進行過詳細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每一簡的容字多少,大致是有規定的,但因不同書手和竹木簡性質之異,使得各篇每簡字數并不能一律相等。”[19]

以上所述或許都是典籍文獻的簡長和容字情況,我們也可選取同樣是法律文獻的出土簡牘來作一個比較。如睡虎地秦簡的法律文獻中,簡長27釐米的《效律》中的簡容字是27-30個字,簡長27.5釐米的《秦律十八種》的簡容字是36-47個,而龍崗秦簡中保存完整的法律文獻簡的簡長為28釐米,但其容字才24個字。可見其簡長“尺二寸”左右的簡,其容字並不一致。再如里耶秦簡中那一組法律文書的木牘,其牘長都在23釐米以內,相當于簡文中所說的“尺牘”,但其每行所抄的文字數量就各不相同,且都超過了22字,多在25字以上,30字左右。由是可見,嶽麓秦簡中這條令文所規定的用牘標準,要不就是專門針對所謂“獄奏”文書所作的規定而我們現在尚沒發現這種標準的“獄奏”文書,要不就是這種規定可能并沒有非常嚴格地執行過。

(三)、有關“上對”、“卻書”的具體規定:

“書卻,上對而復與卻書及事俱上者,繠編之,過廿牒,阶(界)其方 ,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對、請若前奏。”

所謂“書卻”,即上奏的獄書被退回,而簡文中的“卻書”也就是被退回的獄書。這里所規定的是,當上奏的獄書因種種原因被退回之後,如果要重新上奏,就要有“對書”,並且要與退回來的獄書和補充修改的事項一起再上奏,且要編聯好,如果超過了20牒,就要題署這份奏書的右邊或左邊的若干牒是以前的對書、請書或獄奏之書。

由此我們也可印證前面的推斷,即簡文中所講的“對書”也不是一般意義的上對之書,而是就獄案審核過程中直接回答皇帝就獄案有關問題進行詢問的答復之書。

簡文在明確了“對”書和卻書的相關規定后,接下來抄錄了一篇比較完整的“請”書:

“請:自今以來,諸縣官上對、請書者,牘厚毋下十分寸一└,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厚過程者,毋得各過其厚之半。爲程,牘牒各一└。不從令者,貲一甲└。”

其所請的內容是關於諸縣官,也就是各郡縣官府上呈的對書、請書,如果是用牘,其厚度不能少于十分之一寸,如果用牒則不能少于十五分之一寸,如果有厚過這個標準,也不得超過其規定的厚度之半,作為標準,牘牒都是一樣的,如有不從令者,貲罰一甲。

但有意思的是,這份請書所請示的是牘牒的厚度問題,與前面所述用牘的長寬和容字問題沒有直接的關係,而且御史所議和皇上的詔令也沒正面回答牘牒的厚度問題,而是單獨規定了牘牒的長度問題:

“御史上議:御牘尺二寸└,官券牒尺六寸。·制曰:更尺一寸牘牒。”

這也許可以這麼理解,即請書中有關牘牒的厚度問題可能已經確定,御史覺得無需再議,倒是有關牘牒的長度問題還需明確,故報請皇上,是否規定“御牘”為“尺二寸”,而“官券牒”為“尺六寸”?結果皇上制命曰:牘牒全部更為尺一寸。也就是說,皇帝的批復是所有的牘牒長度都更改為“尺一寸(25.3釐米左右)”那前面所說的“尺二寸牘”和“尺牘”也都要改為“尺一寸”。由此也可看出秦代在簡牘形制規定方面儘管在努力規範,但實際上也可能是無法取得完全一致的。

這裡還值得注意的是簡文中的“御牘”一詞,整理小組認為:“御,供奉皇帝之物。御牘,或是供皇帝專用的牘。”[20]這可能還不是確解,因為皇帝是否有必要用專用的牘就不好說,皇帝應該主要是批閱牘牒而已,他哪有必要使用所謂“御牘”呢?其實,這條令文中所強調的是“獄奏”所用牘的形制規定,令文最後作為“制曰”的對象,也應該是指這類“獄奏”文書的牘牒規範,因此,頗懷疑這個“御”字是“獄”字的誤寫,古音中“御”是魚部疑母字,“獄”屋部疑母字,兩字的聲母相同,韻部是陰入對轉的關係,古音很近,抄寫者因音近而誤抄的可能性也不能說沒有,因此,如果我們將“御牘”理解為“獄牘”之誤,那簡文內容的上下銜接也就自然得多,其令文的解讀也就更曉暢一些。

注释

[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05- 108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

[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29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

[3]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01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

[4]漢·班固《漢書》第56卷第2514-2515頁,中華書局,1962 年版。

[5]漢·班固《漢書》第58卷第 2614 頁,中華書局, 1962年版。

[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30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

[7]《睡虎地秦墓竹簡》第   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38、66、71、77 頁,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

[9]吳礽驤 李永良 馬建華釋校《敦煌漢簡釋文》1176: 釋MC.1007  甘肅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

[10]吳礽驤 李永良 馬建華釋校《敦煌漢簡釋文》2019: 釋TH.1751  甘肅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

[11]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中就只有“上奏”文書而沒有“請”、“對”這兩種文書。

[1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53 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

[13]王國維《簡牘檢署考》,上虞羅氏雲窗叢刻本,1914年。

[14]陳夢家《漢簡綴述》,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15]胡平生《簡牘形制新探》,載《文物》2000年第3期。

[16]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

[17]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貳)》的彩版(一至六頁),文物出版社,2017年版。

[18]駢宇騫、 段書安《二十世紀出土簡帛研究概述》第82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19]陳夢家《漢簡綴述》第300頁,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

[2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 154 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

来源:《文物》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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