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经常项目货物贸易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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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1.新企业要办理进出口收付汇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答:准备好(以下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①《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②《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前往属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其中内资企业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2016年10月8日之前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0月8日之后的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①和②可在www.jiaxing.cn网站中的“政务公开—组织机构—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下载。
2.哪些业务要做贸易信贷报告?
答:A类企业:①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②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报告时限要求: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具体指什么?
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
4.企业在办理进口业务时,通过代理报关公司进行报关,可否直接自行支付外汇至境外供应商?
答:不可以,汇发〔2012〕38号中要求,谁进口谁付汇。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是最终付款人,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后付汇,也可支付人民币后由代理方购汇支付,但不能直接自行对外支付外汇或者是自行购汇后再划转至代理方。
5.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可以直接入结算账户吗?
答:按照汇发〔2016〕7号文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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