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杜相忠,http://blog.sina.com.cn/s/blog%5F612dc5c60102etfg.html
(2014-02-08 16:59:07)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前言】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在2012年至2019年的8张试卷中考察了4次,是西政考研的重点与难点。同时,西政教材对认识错误的处理与法考的处理之间存在观点差别,亦应当注意。历年真题中对这一知识点的考察形式较为丰富,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概念对比题等题型。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考点一:判断题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由此,可以将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其中法律认识错误包括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以及对定罪量刑的误认,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个别情况——法定犯中不具备“明知”要件——会阻却故意。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行为性质认识错误以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每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不一,具体而言:
1、对象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作用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形。
(1)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予以侵害,但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相同。——不影响定罪量刑
(2)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予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就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相应的危害行为,由于认识错误而犯罪未得逞。因而通常属于犯罪未遂。如果该行为对意欲侵害的对象也构成犯罪,则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3)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在行为时的现场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以致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未能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相应的危害行为,由于认识错误而犯罪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
(4)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予以侵害。——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如果不能预见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能够预见且行为被规定为犯罪,则成立过失犯罪。
2、客体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即行为人意欲侵害的社会关系与实际侵害的社会关系不一致的情形。——以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客体定罪。
3、手段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工具)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1)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看其是否有预见的能力,定过失犯罪或者无罪(意外事件),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意欲使用某种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实际使用的手段与意欲使用的手段在性质或者作用上不符,以致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
(3)行为人因愚昧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迷信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无罪
4、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的不正确理解。如假想防卫、假象避险等。——是否有预见的能力,定过失犯罪或无罪(意外事件),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
5、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产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犯罪未遂
B.行为人误认为预期的结果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犯罪未遂
C.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期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期的目的而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按照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客体定罪
D.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认识错误。——犯罪既遂
E.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又实施第二个行为,事实上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是由第二个行为所造成的。
——如果前后两个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后行为是前行为的继续,成立犯罪既遂;如果两个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前行为成立未遂,后行为既遂,两罪并罚。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处理
考点二:分析说明题
(分析说明题)试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谈一谈手段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这一原则也是处理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而手段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具体而言,可以将其分为三种情形:
(1)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对这一情形的认定,主观上由于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这时要看其是否有预见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有预见能力,且刑法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则定过失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行为人意欲使用某种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实际使用的手段与意欲使用的手段在性质或者作用上不符,以致犯罪未得逞。对这一情形的认定,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犯罪未得逞,因而是故意犯罪的未遂。
(3)行为人因愚昧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迷信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虽然迷信犯主观上具有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因而无罪。
举一反三:这里的“手段认识错误的处理”可以替换成“对象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内容进行考察。虽然题目不同,但思路相同,即先答“主客观相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和题目考察的某一个认识错误的概念;再写课本上的知识点;然后对每一点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简单分析,进而得出成立既遂、未遂、无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