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济损失计算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民事纠纷,涉及到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湖南省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经济损失的计算,应当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予以确定。【统计数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如下:一、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842元/年;二、2019年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6924元/年;三、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395元/年;四、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3969元/年;五、201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77563元/年;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下:行 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元/年(一)农、林、牧、渔业54272(二)采矿业58293(三)制造业71107(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5494(五)建筑业57031(六)批发和零售业62850(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6574(八)住宿和餐饮业40030(九)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7470(十)金融业135950(十一)房地产业70158(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3004(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0727(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86(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6816(十六)教育79868(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100437(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2035(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8459【以案说法】案例一:张某系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于2020年5月起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请求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Q: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A:《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经查,湖南省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842元/年,故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39842元/年×20年=796840元。案例二:李某系从事批发和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李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李某于2020年6月起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请求被告陈某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Q: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A:《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850元,故李某的误工费应当是:62850元/年÷365天×180天=3099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