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选择体现原告律师的诉讼技巧
随着审判体制的逐步深入,律师职责的日益明确和完善,诉讼案件越来越讲求专业知识与技巧。对律师而言,除了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运用和掌握娴熟的诉讼技巧,使案件胜诉,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拟召开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之际,笔者想从一些案例来谈谈作为原告律师在选择案由、确定诉讼方向方面的一些技巧和要考虑的因素,以达到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和提高律师素质之目的! 一、案件情况介绍
案例一:某矿山经营者张某,在矿石的开采过程中请王某用其家养的毛驴为其驮运矿石,并签署协议约定了驮运的数量及报酬等。一天,王某在矿区给矿石装框时,矿区的一堵墙突然倒塌,将王某砸伤,住院治疗60天,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后王某以雇员受损害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张某之间系雇用关系,其在雇用期间受到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及驮运合同。经审理法院认为,从王某提供的证据来看,王某与张某之间的雇用关系并不成立,他们之间属承揽关系,所以,驳回王某的请求。
案例二: 2000年7月,宋某向成都大运旅行社报名参加其组织的成都、重庆、三峡、武汉四地游,大运旅行社因报名人数较少,私自将宋某转交到成都青年旅行社,该旅行社雇用了成都干休所的车辆。在旅行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宋某高位截瘫。经道路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认定车辆不合格,成都干休所驾驶员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宋某后起诉至法院,一审认为宋某与成都青年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故判决青年旅行社赔偿宋某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84,281.91元。成都大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某要求成都干休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应另案处理。成都青年旅行社接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固判决由成都干休所和成都大运旅行社共同赔偿宋某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65,657.91元。驳回宋某要求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以上两个案件均是案由选择错误导致案件结果失败。 案例一:根据该案的事实,王某受到损害系被墙打伤所致,墙属于张某的建筑物,据此,根据最高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选择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无疑是对王某最为有利的案由。因为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属特殊侵权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过错责任的承担上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如果本案王某以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张某,无疑法院肯定会支持王某的主张,但因王某在起诉时是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起诉,即使法官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将案由确定为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话,法官也无法自行变更案由,支持王某的主张,否则就剥夺了对于特殊侵权案件中张某的举证权利,侵害了张某的诉讼权利。
案例二:该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之所以在赔偿数额和赔偿主体上出现巨大差异是因为法院对被害人提起的诉讼方式和案由的认定发生了变化。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提出的是违约之诉,判定成都青年旅行社作为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大运旅行社则因私自将宋某转交给成都青年旅行社而承担连带责任,成都干休所作为侵权责任者则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二审法院则认为宋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因为,宋某将第一被告列为干休所且提出了精神赔偿的请求,另外,宋某在要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候,也是以人身损害赔偿来要求的,所以,作出与一审判决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三、案由的重要性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明显看出正确选择案由的重要性,正确选择案由不但关系到当事人获得的赔偿数额的多少,甚至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最高院于2008年2月4日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比《民事案件案由(试行)》规定更加全面、具体、细致,不但方便了当事人选择恰当的案由进行诉讼,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实务界认为,案由的重要性体现在:其一,案由实际上决定了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因为每一种案由对应着一类案件,只有在最高院规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与审判。其二,案由有时候还决定着法院的管辖,尤其是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对方违约或侵权的不同案由起诉,其案件的管辖也将不同。其三,案由决定着诉讼时效,不同的案由其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可能不同。其四,案由决定着适用的法律规范,选择的案由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将不同。 案由对于原告来说则更为重要,不但决定着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决定着举证责任的承担,甚至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如一个租车人将车辆连同司机一起租下,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出租人同意由租车人代为驾驶,导致发生车辆翻入山沟,租车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租车人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原告方律师以交通肇事或雇佣纠纷起诉,肯定是得不到赔偿的,但如果以帮工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人赔偿租车人因帮工死亡而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则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所以说,案由是原告选择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是体现原告权利的重要外在表现方式,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一些律师错误地认为,确定案由是法官的职责,因而不慎重选择案由,甚至错误选择案由,致使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并给自己带来赔偿当事人损失的风险。 四、原告律师选择案由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 准确选择案由是保护当事人利益,使案件胜诉的关键,选择对自己当事人最有利的案由,是代理律师的首要职责。那么律师应当如何选择案由?应当考虑哪些方面?笔者认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起诉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考虑原告是否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是否能使原告受到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这是最重要的。如前述宋某一案中,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赔偿结果相差上百万元。 第二、要考虑案件的管辖法院,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比如在出租车承运合同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如果选择侵权诉讼,则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选择违约诉讼,则只能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才有管辖权。作为原告可以从方便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考虑选择合适的案由及合适的管辖法院。 第三、要考虑追究对方责任时的时效期间。我们都知道,提起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追究责任的方式和诉讼时效的长短,追究对方责任的不同,那么它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第四,要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比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五、要考虑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履行能力。责任主体的履行能力对原告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原告律师,应对可能做被告的主体的赔偿能力进行判断,选择有赔偿能力的主体做被告,进而确定案由。如前述案例二,如果旅行社有实力,就选择违约之诉告旅行社,同时,因地接社找了一个没有资质的车辆运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可以将组团社和地接社一起告上法庭;如果车队有实力,就选择侵权之诉告车队,同样,选择车队做被告时,也可以考虑将交通肇事的另一方、甚至道路管理部门等等作共同被告;如果被告经济实力不明或者经济实力都不好时,则可以考虑分别诉讼,即先就近起诉旅行社违约,再起诉具体侵权人。 第六、要考虑能否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如联营纠纷和借款纠纷案件,如名为联营,但是没有参与企业经营,如果以联营纠纷起诉,既不能体现当事人真正的法律争议,又有可能因案由不当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第七、要考虑是否能最直接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都能够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但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存在鉴定程序浩繁、事故标准高、医疗圈内的人情关系、互不揭短的潜规则等因素影响,使一些医疗纠纷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仅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且医疗人员都是司法部指定的专业人员,又无地域上的束缚,所以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更能达到直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五、结束语
应当看到,目前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在选择案由时,都相对较粗糟。笔者在此再次提醒各位同仁,提高服务技能,谨慎选择案由,降低诉讼风险,提升服务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