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方法和原理

退出机制:预防股东纠纷的黄金法则

好的开始,大都千篇一律。

我们之前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到:所有的合作,本质上都是资源互补,资源互补用尽时,合作基础也就消失。

比如:10万元入股,退股时要1000万。

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恐怕每个人都有各自的道理。然而,“股”不是数学逻辑,它自带的资本和人性的混合特质,给了每个人坚持己见的理由和依据。

在缺少退出机制的合作中,遇到上述情况多数走向天下没有好散之宴席。

好的结束,总是万里挑一。


股东退出的法定形式。

纵观《公司法》及其五部司法解释,对股东退出的情形设定了以下条件和路径,总结归纳如下:

路径一:股权转让

①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② 方法:拟退出股东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予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③ 注意事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外部转让条件,即:

a. 书面通知,征求意见

b. 过半数股东是否同意

c. 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或行使

无论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股权转让是所有股东退出方式中最基础的路径,其它路径均由此演化而来。

路径二:公司减资

①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东出资的规定

② 方法:对股东撤资退出的部分做减资处理

③ 注意事项:减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减资程序,本质在于防止减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

通过减资程序实现退出,是不允许股东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程序多,效率低。

路径三: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①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② 方法:对以下事项投反对票

a. 反对不分红: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b. 反对合分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 反对存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③ 注意事项:如公司不同意收购,股东可在股东会通过决议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理论上看合情合理,实际中很难操作,尤其是在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形下,较难掌握公司盈利的财务证据。

路径四:公司解散

①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

② 通过公司解散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或利用公司解散达成股权转让方案

③ 注意事项:公司解散需满足各项法定条件。

公司解散的方式包含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往往是股东纠纷发展到一定阶段或公司经营困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

路径五:除名未出资股东

公司可对未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具体内容见文章《股东必知|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方式和条件》,不再详述。

以上,是现有法律框架内规定的所有股东退出的法定路径,它们的共同特点如下:

每一个看起来都很有道理

每一个在实务中都不好用

法定路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根本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完整或不规范,形成实际与理论的断层,无法接轨法律救济路径。

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方法。

法定的退出路径不灵,那么就需要股东之间通过约定设置更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东内部借助协议和公司章程,预先创设股东退出的情形,并约定股东退出的条件,在触发股东退出的情形后,按照约定有序退出。

即股东之间有合有散,形成友好的闭环。

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方法如下:

① 机理:股权转让

所有约定的股东退出方式,最终均回归到股权转让。即股东之间的约定应以股权转让为核心,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和条件。

② 疑问:约定是否违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东约定不违背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在股东之间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法定程序和条件,这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对象及条件规定的最基础方式,并把基于该基础的其他变式留给了股东,即鼓励公司自治的表现。

③ 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因为公司作为特殊主体,股东之间的约定有法律效力,该约定必须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损害股东利益,且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④ 要素一:定价方法

触发股东退出情形时,可以约定以下几种股权转让定价方法:

a. 原价转让:用于股东入股时间较短,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且自身无重大过错,可以约定由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原价收购退出股东的股权。

b. 溢价转让:用于股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较大分歧的场景。股权溢价的参照有三个,一是当期存贷款利率,二是公司净资产价值,三是公司融资过程中的估值。

c. 无偿转让或折价转让:用于股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后的惩罚性收购。

⑤ 要素二:股东退出情形

创设股东退出情形的意义在于,破解股东纠纷出现后无有效退出路径的僵局,侧重于强制退出。

故,可以约定在满足以下情形的,股东应将其股权转让予公司或其他股东:

a. 股东离职的

b. 股东退休的

c. 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d. 股东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

e. 股东死亡,继承不被允许的

......

显而易见,通过对要素一和要素二不同的排列组合,可以创设无数种股东退出的路径。

⑥ 收购方

在触发股东退出情形时,如收购方也为股东或特定第三人,则不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

如公司作为收购方,可能同时触发公司减资程序,并且可能伴有公司债权人诉讼的风险。为避免该情形,公司作为收购方时,应优先使用资本公积金支付股权转让款,从而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

⑦ 注意事项

a. 股东之间的约定,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

b. 股东之间的约定,不得有《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条的情形

c. 不得通过股东内部约定,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以上,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股东退出的路径和模式,且触类旁通,能产生新的变式,化解股东退出无门的窘境。

融会贯通,应付自如,所向必利。

最后强调

合伙或者合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没有考虑好如何退出,就先缓一缓创业的步伐。

股东之间的协议无需繁多,关键的条款可能就三条,“退出”是其中一条。

如果股东之间事先没有对退出机制作任何安排,出现争议怎么办?

坐下来谈,权衡利弊,万里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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