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治理重点研究的三对关系
垃圾治理要综合发挥“自然人”“经济人”“社会人”“政治人”的作用,将垃圾产生者的选择与行动统一为社会选择与行动。作为“理性”经济人,难免追求自利自保极大化;作为社会人和政治人,其行为受复杂的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制约,在追求自利自保极大化的同时,有意愿追求“非理性的非我”,表现出社会意识、参与意识、利他主义、公正意识等奉献精神,有意愿也有外部约束地寻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统一,这是垃圾治理的依据与基础。
但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纠结心理会产生责任分散效应(旁观者效应)、搭便车效应、邻避效应、不值得定律等社会障碍,而且,垃圾治理赖以运转的市场机制存在垄断或垄断性竞争、外部影响、公共物品、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等市场障碍。这些障碍将打击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能让社会公众持之以恒地参与其中,答案就是需要政府主导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的过程。政府要正视社会公众的主体地位,心存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的意愿,统筹社会各方利益,通过法律明确社会公众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通过经济制度保障各参与方的利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实现正确的社会观、义利观和人生观,想方设法广泛吸引社会公众参与。
2.垃圾处理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垃圾处理者向社会供给垃圾处理产品与服务,必然与社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和谐性取决于垃圾处理的组织方式。
垃圾处理的主要产品是环境容量与服务,这2类产品都是公共品,且让消费者(垃圾产生者及全社会)受益,使得垃圾处理具有正外部性,从而使垃圾处理者与社会的关系复杂化。此外,垃圾处理设施具有邻避性,使得垃圾处理者与设施周边的关系矛盾化。尤其生活垃圾及其处理都具有外部性,需要政府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3.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垃圾及垃圾处理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秩序、效率、公平、公正,兼顾私利与公益,兼顾效率与公正,引导垃圾妥善处理。从治理角度来看,需要政府主导,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
社会公众拥有排放垃圾的权利,拥有享受垃圾治理服务的权利,也有参与垃圾治理的义务。无论是政府购买服务,或是社会组织主导下的社会自治,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自觉自愿行动,离不开企业参与和社会企业的企业化运作。
社会公众不可能回避垃圾治理,而且,垃圾治理是社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义利观和人生观,融入社会,履行责任与义务,主动为社会服务,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垃圾治理要求政府主导,牵头制定垃圾治理准则,发挥统筹、决策、推行和动员优势,统筹各方利益,科学决策,果断施策,动员、引导社会自我管理和自主自治,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和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