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治理重点研究的三对关系

垃圾治理是一门关于垃圾治理世人物事关系的科学。在众多关系中,“垃圾产生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垃圾处理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三对重要关系;人的“理性”“非理性”和垃圾及垃圾处理的外部性让这三对关系具有矛盾基因。
1.垃圾产生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个人、企业、家庭、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等垃圾产生者个体如何选择、行动”“这些垃圾产生者个体之间如何互动”“这些个体如何融入聚落、社区、集体和更大范围的社会”是研究垃圾产生者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点课题,根本所在是个体与集体如何看待私利与公益(分析模型见下图)。

垃圾治理要综合发挥“自然人”“经济人”“社会人”“政治人”的作用,将垃圾产生者的选择与行动统一为社会选择与行动。作为“理性”经济人,难免追求自利自保极大化;作为社会人和政治人,其行为受复杂的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制约,在追求自利自保极大化的同时,有意愿追求“非理性的非我”,表现出社会意识、参与意识、利他主义、公正意识等奉献精神,有意愿也有外部约束地寻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统一,这是垃圾治理的依据与基础。

但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纠结心理会产生责任分散效应(旁观者效应)、搭便车效应、邻避效应、不值得定律等社会障碍,而且,垃圾治理赖以运转的市场机制存在垄断或垄断性竞争、外部影响、公共物品、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等市场障碍。这些障碍将打击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能让社会公众持之以恒地参与其中,答案就是需要政府主导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的过程。政府要正视社会公众的主体地位,心存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的意愿,统筹社会各方利益,通过法律明确社会公众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通过经济制度保障各参与方的利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实现正确的社会观、义利观和人生观,想方设法广泛吸引社会公众参与。

2.垃圾处理者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垃圾处理者向社会供给垃圾处理产品与服务,必然与社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和谐性取决于垃圾处理的组织方式。

垃圾处理存在市场型、市场导向型和政府购买服务型3种组织方式。市场型方式下垃圾处理者与垃圾产生者(或代表垃圾产生者利益的社区、集体)直接交易,达成市场均衡价格,是一种你情我愿的市场行为;市场导向型是在政府监督下的市场行为,充分平衡了垃圾处理者、垃圾产生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政府购买服务型是一种偏向社会福利而割裂垃圾处理者与垃圾产生者的组织方式,加剧了垃圾处理者与垃圾产生者之间的不配合。

垃圾处理的主要产品是环境容量与服务,这2类产品都是公共品,且让消费者(垃圾产生者及全社会)受益,使得垃圾处理具有正外部性,从而使垃圾处理者与社会的关系复杂化。此外,垃圾处理设施具有邻避性,使得垃圾处理者与设施周边的关系矛盾化。尤其生活垃圾及其处理都具有外部性,需要政府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3.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垃圾及垃圾处理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秩序、效率、公平、公正,兼顾私利与公益,兼顾效率与公正,引导垃圾妥善处理。从治理角度来看,需要政府主导,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

社会公众拥有排放垃圾的权利,拥有享受垃圾治理服务的权利,也有参与垃圾治理的义务。无论是政府购买服务,或是社会组织主导下的社会自治,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自觉自愿行动,离不开企业参与和社会企业的企业化运作。

社会公众不可能回避垃圾治理,而且,垃圾治理是社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义利观和人生观,融入社会,履行责任与义务,主动为社会服务,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垃圾治理要求政府主导,牵头制定垃圾治理准则,发挥统筹、决策、推行和动员优势,统筹各方利益,科学决策,果断施策,动员、引导社会自我管理和自主自治,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和急事。

垃圾治理强调政府、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目标是促进发展与保护的统一、垃圾治理与商品正生产的融合发展、垃圾治理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自治体系的统一、管理与心理行为的统一、人与物的统一、个体与社会的融合、垃圾治理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政府与社会协商共治和垃圾治理体系有序和谐。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