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对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给出了答案,明确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即纯粹友情协助出差人员就餐,但钱由对方承担,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属于自理情况;更多的是另一种,即单位承担支出责任,出差人员交纳一部分,这时收回需要抵减支出处理。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2019年,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我们理解,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是不需要交纳伙食费的,是纳入接待单位财政预算的公务接待费列支;这一餐以外的或者不需要安排用餐但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则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2020年11月,A局接待了上级部门来客4人,A局协助安排内部食堂就餐,伙食费由来访上级单位承担,A局按每人40元/餐标准收取伙食费160元,并开具了相应收据,将160元转给就餐食堂。2020年5月,A事业单位接待外地某单位调研团,接风时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在调研期间,对方要求A单位协助安排就餐,产生餐费1600元,调研团成员按相关规定交纳伙食费8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