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讲座:业主们的“共有”活在这世上没尊严
文/李云亮
业主们的“共有”活在这世上没尊严。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现在是《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四条)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撂下五个抽象概念任人争来吵去:
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用房。
《物权法》说这些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但书声明,小区内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除外。那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说辞,从逻辑上令人感觉怪怪的。
怪怪于一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可能会有一块城镇公共飞地(绿地)。
如果这块绿地不在宗地的中心,而在边上与城镇公共道路接壤,那就不叫飞地。
规划一宗建设用地,其红线没必要将那块在边儿上的“城镇公共绿地”圈进去。反之,如果圈了,这个土地规划岂不显得非常傻气,或者用意可疑。
小区内的“城镇公共绿地”是一块飞地,那么,如何提供给城镇其它居民公用?公共嘛,谁都可以享用。
问题是,通向小区内“城镇公共绿地”的小区道路,必然有一条是“城镇公共道路”。
哪怕小区内那条“城镇公共道路”是一条小路,那也是公有物。公共共享物,不是共有物。无数的城镇人都可以通行。
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谁出钱建造?
开发商出钱建造,其成本必定公摊给购房者。开发商不是慈善机构。他要收回成本,他要盈利。
业主们的“共有”没有尊严之一:
小区内可能有“城镇公共道路”通往内部的“城镇公共绿地”,而购房者出资分摊了小区内“城镇公共道路”的成本又不知情,这对业主不公平。
没有尊严之二:
小区内的“城镇公共绿地”,谁出资建造?业主不知道。开发商知道,他不说。他知道如何回收建造成本就够了。
没有尊严之三:
“其他公共场所”,这是法律相对“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而言的其他公共。
小区内除了业主专有部分,其他共有部分何须以“其他公共”概念冠而言之。
“公共”这个概念,必然引发社会思维逻辑紊乱,以及社会管理行为混乱。
“公共”导致“公用”。
“公用”与“共用”不分。导致第三人与共有人不分。小区内共有人话语权被严重减弱。
没有尊严之四:
在“公共”这个总概念之下,“公用设施”不能忠实地表现业主的共有权。“公用设施”严重削弱共有人对“共有”的自我解释权力。
“公用”人不特定,无数;
“共用”人特定,有数。
“公用”与“公有”密切相关。
“公有”权利人是不特定的,无数。
“共用”与“共有”密切相关。
“共有”权利人是特定的,有数。
业主的共有,在“公用”以及“公共”概念笼罩下被严重侵蚀。
目前的社会管理,有多年的“公共”、“公用”、“公有”思维习惯。《物权法》第七十三条里的“公共”、“公用”概念,使业主的共有权利尽失尊严。
(这篇短文与《物权法草案对业主共有拟定物权的历史变化》一文是姊妹篇,连续述说业主“共有”的往世今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