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详解RCEP原产地规则 相关管理办法正在制定

在3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司长姜峰详细介绍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当中区域累积规则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及海关目前重点所做的技术准备工作。
与双边的自贸协定相比,拥有15个缔约方的RCEP累积规则将进一步降低产品获得关税减让的门槛,更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司长姜峰。图/徐想

“假如我国一家工厂生产冰箱出口东盟,生产中使用了韩国的压缩机及其零部件,超过冰箱总机价格的60%,如果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由于没有达到规定的区域价值成份40%的原产地标准,出口东盟不能享受关税减让。但在RCEP项下,韩国压缩机可以视为区域的原产材料加以累积,出口东盟就可以享受关税减让。”姜峰说,与双边的自贸协定相比,拥有15个缔约方的RCEP累积规则将进一步降低产品获得关税减让的门槛,更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
在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当中,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毛里求斯等自贸协定也采用了经核准出口商的制度,RCEP将大规模实施这一制度。
姜峰表示,经核准出口商的制度叠加区域累积规则,将极大地便利RCEP成员方的产业合作和区域供应链的优化,同时也对企业熟练掌握原产地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RCEP协定生效之后,区域内的整个货物贸易的零关税产品将会达到90%,而原产地规则是判定货物能否享受关税减让的标准,由海关具体实施。与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RCEP15个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采用了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所以它的关税减让和原产地规则实施比较复杂。
姜峰表示,为确保协定实施,海关正在制定RCEP原产地管理办法,对享惠货物的原产资格、申请享惠以及原产地证明等作出规定。除此之外,RCEP将首次大规模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海关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从企业资质和产品资格两个维度,构建我国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体系。目前,海关已经起草完成了《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海关还将搭建适合RCEP原产地管理需求的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同时,做好对关员和企业的培训和辅导。
文/丁晓利

编辑:常相婧
发布:鲁翔宇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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