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人,煤炭船屁股都撞没了......

事件概况
“HL”轮
“HL”轮满载煤炭离开秦皇岛驶往上海港。2005年3月8日航行于黄海中部, 驾驶台右侧ARPA雷达在6海里量程档、偏心显示方式工作,其中心下移至显示屏中心下方二分之一半径处。当时船舶位于黄海南部,南北航线(上海至青岛)的习惯航线交汇处,附近有连青石渔场,渔船较多。
大副接班时罗航向180°。1650时值班大副在航海日志上记载:视程小于5海里,主机备车航行,开启航行灯。
1652时三副上驾驶台,顶替大副用餐。约1658时右舷ARPA屏幕上显示左前方7.9
海里处有一来船回波,三副用手动旋钮捕捉后,转身进海图室将1700时GPS船位标在工作海图上,发现船位偏离计划航线左侧0.2海里。之后,三副见到雷达屏幕资料显示来船距离本船6.5海里、航向319°,航速22.5节、TCPA12.5分钟、DCPA为0.3海里,BOW为0.6海里。
不久能见度进一步下降,视线小于2海里。雷达中显示与来船距离为2.7海里,航迹向由319°变为310°, 三副据此判断“MSC” 轮已左转避让。通过VHF/CH16与其联系,但是没有听到回答,随即令舵工改自动舵为手操舵,并下令向左修正航向10°,当舵工回答航向170°时,三副又下令再向左修正航向10°,当该轮航向转至约165°度时,前方突然发现来船黑影且有大幅度右转趋势,三副下令左满舵。
约1715时“MSC”轮船艏从“HL”轮第五舱右舷撞入,两船紧紧卡住,交角约90°。
“MSC”轮
3300TEU集装箱船“MSC”轮3月6日从香港启航,目的港青岛港。值班大副称:当时能见度大约在4海里左右,局部有雾团,附近海面有一些渔船和沿海商船。约1648时,大副在雷达上发现有一回波航向189°,航速12.4节,距离9.8海里,CPA2.4海里。
1700时,肉眼看到左前方有两条小商船相拌向北航行,雷达测得该两船将在"MSC"轮前方1.8海里通过。为了安全起见,大副把航向左转至310°,拟安全过此两船船艉。这时能见度降低到不足2.5海里,有雾团的地方能见度更差。
当让过上述两条小商船后,大副把航向向右转10°,以加大与右前方3海里处的“华林”轮的通过距离,并试图从“HL”轮船艉1海里处通过。大副也在VHF/CH16进行呼叫,同样没有听到回答。
当该轮向右转向到320°时,能见度突然下降到100米左右,大副立即下令将自动舵改为手操舵,并令舵工再次右转10°见“HL” 轮回波仍在接近,又下令右转25°,当航向转至337°-340°时,在雷达中发现“HL”轮航向数据急剧向左变化,大副停车并进行紧急倒车,连拉两次后退三。
很快他看到“HL”轮的右舷黑影,它正在以与“MSC”轮船艏线成85°左右的角度横穿其船艏。“MSC”轮船艏从“HL” 轮右舷驾驶台附近穿过,过“HL" 轮左舷约15米。

事故原因

1.两船均严重疏忽了望,没有对雷达进行系统和连续观察。

2.两船直至碰撞均在浓雾中全速航行。“HL”轮航速12.4节,“MSC”轮航速22.5节,两船相对速度为33节,以每分钟约0.55海里相互快速接近。

3.两船值班驾驶员都没有及时请船长上驾驶台指挥。

4.两船值班人员在碰撞发生之前,“HL”轮曾使用中文,“MSC”轮使用英文,在VHF16频道上呼叫过对方。但是由于语言不通,失去了了解对方动态,协调避让行动的机会。

5.“HL”轮严重违反了《规则》第十九条四款的规定,首先盲目向左转向。

6.“MSC”轮连续向右小角度转向使得“HL”轮在雷达中难以察觉。最后“HL”轮突然大幅度向左避让,"MSC"轮突然大幅度右转,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事件教训

1.《规则》第七条(2)款规定: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瞄。在船舶大型化和高速化的今天,为了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以便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通常需要在12海里左右发现目标,8~10海里之间要判断清楚,尤其是对那些可能会构成碰撞危险的高速船舶。

2.雾中保持雷达连续的、不间断的系统观测,以便获得充分的观测资料极为重要,这就更要求驾驶人员保持对雷达的连续观测。

3.在确定《规则》第六条要求的“安全航速”的量值时,需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操纵特性和雷达设备局限性等12个因素。

4.遇雾或在复杂的通航环境下,及时请船长上驾驶台指挥或保驾只有好处没有害处。

5.在雾航中不存在直航船与让路船。牢记双方都有采取避让行动的责任,不可盲目等待观望,贻误避让良机。对来船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采取“背离”规则的行动要保持高度戒备。

6.《规则》第8条2款规定:"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做一连串的小变动"。连续的小角度避让,达不到避让效果,还容易引起对方误解,反而会失去避让的最佳时机。

7.为避免紧迫局面或紧迫危险,采取的避让行动要留有回旋的余地,并要认真核查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驶过让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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