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60天/90天计入不良?

本文原创作者为刘诚燃;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孙海波,研究员刘永超少量贡献。欢迎个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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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纲要

相关背景

一、不良概念及五级分类的逻辑

二、不良相关的监管指标分析

三、不良资产处置及银行隐藏不良手段(待续)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生态(待续)

相关背景

1、早在2018年11月22日,华夏银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对定增方案提出十项问题。关键的两点是:一是华夏银行逾贷比指标(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很高,不良贷款是否全面真实反映?二是按已反映的不良贷款计算,拨备覆盖率接近150%,贷款拨备是否计提充足?

华夏银行表示,根据原银监会颁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于以上逾期90天以上但未划分为不良的贷款,满足分类标准中关于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的分类标准: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或“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其中:对于抵押类和质押类贷款,对应的抵质押物公允价值均能覆盖逾期贷款余额;对于保证类及信用类贷款,申请人均已采取不同程度的增信措施,积极推进业务续作。因此,华夏银行部分逾期90天以上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

但是从后来银保监会实际口径看,绝大部分监管当局都逐步要求银行严格按照90天逾期全部纳入不良口径统计。

2、根据证券报周三报道,已有地方银监部门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有条件银行先行先试。尽管该要求当前并没有正式实施,但监管导向非常明确,在不良认定标准上日趋严格。

那么,银行不良到底如何划分?有哪些不良监管指标?本文将做一个系统介绍。

一、不良概念及五级分类的逻辑

1、不良贷款来源:五级分类的逻辑

“五级分类”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有3个,一是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二是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三是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2002年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最早提及五级分类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文件要求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对后4类贷款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并明确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专项准备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这也是至今为止银监会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一项标准。

直到2007年,银监会下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五级分类的定义、目标、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指引》指出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3个目标。一是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是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是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指引》还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对符合一定特征的贷款至少应划分关注类、次级类或可疑类。本文重点对这些限制性条款逻辑上进行分析。

财政部过去一直认为银行可能通过五级分类过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从而少算利润,少交所得税。

直到金融危机的爆发,财政部才意识到银行同一般企业不同,没有充足的拨备和一般准备很难抵御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2012年下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可以说是对贷款五级分类的认可,甚至将五级分类的方法从信贷资产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该文件的不足之处在于提到贷款减值准备、风险估计值、一般准备等多个概念容易引起混淆,且与银行现行贷款拨备存在冲突。但该文件可贵之处在于“银行可以根据五级分类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

2014年127号文之后,关于同业业务是否需要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争论也很多。

我们先回顾每一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蓝字部分来看,五级分类最终目标仍然是衡量贷款的最终损失程度或贷款本息的收回比例。也就是说,在担保充足的前提下,即便企业可能无法还款,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也不能划为不良,至多划为关注类。

尽管《指引》要求“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仍然将担保放在第一要位。因为只要银行最终能收回贷款本息,就不存在预期损失,也不需要为其提取贷款专项损失准备。同时,也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信贷文化:信用贷款少,贷款需担保。

2、限制性条款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之间的冲突

一是借新还旧至少划为关注类已有突破。

《指引》第10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至少应划为关注类”。借款还旧又叫“换据”,是实施五级分类前银行常有做法,由于换据后原借款不再逾期,可能会掩饰贷款真实的风险状况。有了该条,银行名正言顺的要求借款人先还贷款,再考虑发放新的贷款,牢牢的掌握的贷款发放权,于是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银行“收后不贷”、“抽贷”等现象层出不穷。

二是重组类贷款至少要划为次级类过于苛刻。

重组贷款是对原有贷款合同的修改,具体表现为贷款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的变更。重组贷款分2种,较为常见的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另一种并非借款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由于贷款原期限与借款人现金流不匹配,经双方协商后对借款合同重新修订,按照现行利率进行延期,银行没有进行借款条件的减让,此类贷款不属于《指引》中重组贷款。对于第1种重组贷款,借款人即使无法按原定借款合同偿还贷款,但是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则不符合次级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三是逾期重组贷款至少划为可疑类也不符合核心定义。

还是同样道理,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或只造成一定损失,则不符合可疑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3、如何打破五级分类的怪圈?

首先,要弄清楚风险与损失两个易混淆概念。

尽管风险与损失联系密切,风险通常采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损失规模来计量,但风险绝部等同于损失本身。实质上,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生后造成的实际结果;而风险则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损失发生前的不确定状态,可采用概率和统计方法计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规模。

其次,对预期损失的计量需要历史数据积累。

所谓预期损失是指银行承担的风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造成损失的均值,数理统计中往往称之为“期望”。实践中,一般以历史上的平均损失为依据对未来的平均损失进行预测。而我国银行业由于过于注重担保,在经济快速增长期,担保物始终可以覆盖贷款价值,贷款难以最终形成损失,而形成损失的贷款和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经济周期均不相关,只和担保价值相关,可信的贷款损失数据几乎为空白。即使再科学的模型,没有参数,也无法对贷款的潜在风险准确计量。

最后,缺少数据支撑是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间接原因。

由于银行不能准确计量风险,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就难以形成,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成为了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博弈。银行惧怕损失,不愿承担风险,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抵质押物或找担保公司保证,而担保公司再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这就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得不提的是,在经济上行周期,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信,降低了小微企业贷款难度,但掩盖了贷款真实风险。由于收益与最终承担的风险不匹配,无法形成违约损失数据,这就形成一个死循环。

4、巴塞尔委员会对不良的最新界定

巴塞尔委员会还没制定《问题资产的审慎处置意见—界定不良暴露和重组暴露》(2017年4月发布)。事实上,巴塞尔委员会就是考虑到各国对不良暴露认定口径不一,所以最终才明确:“识别不良暴露时,90天逾期的统一标准适用所有风险暴露。不良贷款分类时,抵押品不起任何作用。确定分类时,同时不考虑任何追索权”。

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明确符合三个条件中任意一条的贷款就会被认定为不良暴露。一是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违约定义的所有贷款;二是符合会计制度定义的所有减值贷款;三是逾期90天以上或不变现押品无法全额还本付息的贷款。

但至今,监管部门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指引》,所以对不良贷款的认定还是依靠于不清不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因此也就不能轻易断定华夏银行五级分类不准的事实。

尽管在处罚案例库中能找到华夏银行多种违规隐匿不良贷款的案例,但华夏银行以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相关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其实,银行风险管理人员都很清楚,商业银行利润每年要保持一定增长,而拨备覆盖率必须始终达标,当报表中不良贷款增加,如果不按原拨备覆盖率同比例增提拨备,必然会导致拨备覆盖率下降。华夏银行拨备覆盖率已经接近150%监管红线了,再多计提拨备,将倒是利润大幅下滑,所以261.57亿元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暂时不能调整为不良贷款。

5、不良贷款的核销和税收问题

核销或者表内核销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表内处理方式。从字面意义上看,“核销”可以理解为核实并且消除。所谓核实是指银行将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认定为呆账,而消除是银行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者直接调整损益,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

贷款经过核销程序后,将不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从而实现了“会计”上的出表,不良贷款规模比例也得以降低。

但在实务中,不良核销受到较多的限制,部分银行也就不愿意去做核销。有四点原因:

(1)呆账确认标准严格。

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贷款都能进行核销,只有当不良被确认为呆账之后,银行才可进入冲销程序。

而在确认呆账时,流程麻烦,要求严格。银行一方面需要派遣相关业务人员前往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提供调查报告,确切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现金流等方方面面涉及到还款能力的因素;另一方面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对企业待偿还贷款进行催收追偿,比如说向法院申请贷款企业或担保企业的抵押品保全,即时变现减少资产损失等。

(2)核销的申报、审批程序复杂。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呆账审核申报时,应具备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押物及处置情况、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准备过程十分繁杂。

上级接到下级行的申报材料后,要先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审议,然后再进行审批决策。内部审核程序较为漫长。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呆账核销程序以及已核销资产管理等规定,金融机构的坏账核销主要包含以下流程。

(3)核销受到两项监管红线的限制,进而会影响银行利润。

在核销之前,确认是否已经按照100%比例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如果为100%,不良核销只是冲减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冲减的贷款损失准备属于成本项目,同时其规模受到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1.5%~2.5%])和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120%~150%])监管红线的要求限制。

当银行核销掉不良贷款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分子和分母同时减少,前者由于数值小于1,分子分母同时减少意味着指标值的下降;后者因为数值大于1,指标值反而会有所提升。考虑到银监对贷款损失准备计的管理规定(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定量参考标准)是: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计算出来的孰高为下限。因此对部分损失准备计提不足的银行而言,冲销后,贷款拨备率的下滑可能意味着未来需要补充贷款损失准备,造成的结果就是银行成本增加,利润受到削减。

为了协助理解,我们假设存在A银行,不良总额30亿,贷款总额5000亿,贷款损失准备125亿。在呆账核销前,指标均满足要求。

假设A银行要冲销10亿不良,则不良总额变为20亿,贷款总额降为4990亿,贷款损失准备为115亿。此时拨备覆盖率从416%上升至575%,得到改善,但贷款拨备率却从2.5%下降为2.3%。如果银监给该银行设定的拨备率红线为2.5%,那么在期末时,A银行就需要增加拨备计提。

(4)核销的税前抵扣问题最大且较复杂。

复杂在核销不良涉及到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在税前能不能在抵扣和抵扣多少的问题,同时针对不同领域和企业的贷款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抵扣规则还各不相同。

A.  按照国税总局制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核销不良后,银行可以将形成的损失向税务部门提请税前抵扣,按相应的所得税率抵减所得税。

而根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有关政策的通知》,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具体范围见下表)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显然,对于按照100%比例计提损失类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只有1%的损失准备可以在税前抵扣。也就是说,财政部不认按照100%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那么就存在计提的损失准备多而税前抵扣的少。

上述通知的有效期为2014-2018年底,虽然现在已经失效,但是另外一份在201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至今有效的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仅仅是提到这样一句话: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能扣除多少没有盖棺定论。

B.  除了损失准备计提地多但税前真正能抵扣地较少问题外,还存在贷款损失准备应从费用中计提还是从净利润中计提没有统一要求的尴尬问题。

也正是在这种计提方式不统一的问题下,催生了现行的核销管理办法与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存有较大差异,很多时候银行核销坏账时,所形成的损失没有办法获得税前扣除这样的问题。财政部后续颁布的其他文件中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最新一份尚未生效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银行不良所形成的损失很多没有办法税前扣除,给银行核销处置带来了新的税收成本。

C.  关于不良核销的最后一个细节就是,不同领域和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抵扣规则不同,主要是针对涉农和中小企业两个领域贷款提出的。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这样可以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财政部不认可100%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只有涉农和中小企业地损失类贷款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因此,面对累积的不良,银行很多时候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将表内的不良转移出表,既不耗用利润、美化了表内监管指标,也在短期内获得不良处置带来的(有限)收益。

二、不良相关的监管指标分析

(一)不良率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

=(贷款减值准备/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贷款拨备率)×100%

=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100%

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不良贷款率×100%

贷款拨备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

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实际执行中,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 当不良贷款率为1.667%时,即2.5%/150%×100%=1.667%时,两项指标恰好同时满足。

  • 如果不良率高于1.667%,那么拨备覆盖率是短板,银行主要为了满足拨备覆盖率压力计提准备。

  • 如果不良率低于1.667%,那么贷款拨备率是短板,银行主要是为了满足贷款拨备率压力计提准备。一般刚开业不久的银行不良率为0,此时仍然需要计提2.5%的贷款拨备率对利润侵蚀很厉害,所以刚开业前几年,很多银行会寻求监管当局的特赦。

在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评价标准中,留了一个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提高容忍度的口子,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的评分原则中第四条规定“视不良贷款变动的具体原因调整评分结果,可适度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央行的MPA标准体系中,对三类机构的资产质量的评估没有设置专门针对小微、三农或民企的宽松口径,只是在设置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用到的结构性参数的考虑因素中加入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但这一考虑因素并没有放松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为了进一步激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民营企业的贷款积极性,监管在不良容忍度上作出调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指导意见提出,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银保监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中提出,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不过,对民营企业的不良率容忍度尚未明确;只是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务院办公厅指出,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加大对基层机构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占比。

(二)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

动态拨备率

2018年2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 号),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 150%调整为 120%~150%,具体考虑因素包括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申请人根据最新监管精神,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拨备覆盖率等各项风险指标持续达标。

仍然以华夏银行为例:

逾期90天以上贷款541亿元,纳入不良贷款的大致等于不良贷款余额280亿元,因此,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为51.7%<70%,因此,也无法享受拨备覆盖率120%、130%或140%的优惠政策,所以该行拨备覆盖率一定还是得执行150%的要求。

现在假设该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541亿元全部纳入不良贷款,按照目前贷款拨备余额447亿元。其拨备覆盖率=447/541=82.6%,不仅远低于150%的最低要求,甚至低于100%的生命线。因为拨备覆盖率低于100%就意味着拨备计提不足,存在541-447=94亿元的缺口,而这94亿元则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要防止形成资本缺口,那就要牺牲至少94亿元的利润来增提拨备,但留存利润减少,同样会导致核心一级资本下降。而要满足120%拨备覆盖率要求(假设可以满足贷款偏离度要求),则至少要多提115亿元拨备。根据其公布的三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净利润146.22亿元,同比微增2.95亿元。而要继续保持150%的拨备覆盖率,则至少要增提141亿元利润,华夏银行前三季度相当于白干了(当然所得税也会减少)。

所以笔者高度关注2018年年报华夏银行如何统计相应的不良口径,尤其是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也是监管评级核心指标,如果监管评级被降,后续其他业务也会受影响。当然其也可以通过加大核销和处置解决,但利润侵蚀比较厉害。

(三)逾贷比争议及现状

1、什么是逾期贷款

贷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银行本金或利息的情形。那么逾期贷款就是银行在统计日,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的本金余额。所以逾期贷款不仅仅是贷款本金逾期,也包括贷款利息。

如果你偶尔忘了还款,逾期1天,估计就会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假设逾期金额不大,之前还款记录良好,银行也只会认为你并非恶意拖欠,问题也不会太大。

如果你连续逾期90天,在征信中会标记为3,就会被所有的金融机构认定为“黑名单”,说明信用状况糟糕,包括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几乎所有信贷机构都有可能将你拒之门外。

一般银行贷款、信用卡等逾期超过90天就会视为恶意逾期,超过120天就会采取法律手段。

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各项贷款×100%

衡量一家银行逾期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重,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家银行信用风险管控能力的高低。指标值越低,说明该银行客户群更愿意遵守合同约定,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较高。当然也有可能银行为掩盖贷款风险,不断给客户“续贷”。

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简称“逾贷比”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

该指标是一个比较常用的监管指标,用于衡量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指标值没有上限,假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为0,指标值为无穷大。虽然从五级分类逻辑角度,贷款的逾期时间并非是衡量贷款是否应划为不良贷款的硬性标准,通常情况贷款逾期后银行必然要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果企业超过90天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其贷款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高。从此意义上来说,该指标还是能够衡量银行机构五级分类的准确度的,大于100%说明贷款风险分类可能会存在偏离,监管部门应就此问题引起关注。

早在2017年三三四检查期间,其实很多当地监管局就已经对逾贷比高度关注,要求对超过150%或200%的银行进行监管评级降级处理。

后来银监会农村金融合作部,直接划了一条线,凡是逾贷比超过200%,需要降级,所以很多农商行因此受到影响。

从上图可以明显看出,截至2018年东北的盛京银行,和华夏银行逾贷比承压较为明细。

3、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

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中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以上贷款×100%

该指标与”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指标看起来有点像,但经济意义不同,前者可能逾期天数低于90天的贷款也会纳入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逾期90天以上贷款也可能没有纳入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所以可比性不是很强。

2018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用此指标来衡量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并提出,“根据单家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对风险分类结果准确性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4、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为何要纳入不良贷款

现在各地监管机构,包括巴塞尔的最新口径给出的答案是,90天以上逾期纳入不良。

银行从业年限比较长的信贷人员应该还记得“非应计贷款”这个概念。虽然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已经失效,但该文中提到:“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银行五级分类到底是看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还是看第二还款来源,到底是根据预期损失率来分类,还是按照客观条件来分类。如果贷款抵押率(LTV)非常充足,但贷款就是逾期90天以上了,银行是否应该将其调整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其实,这个答案现在有了,巴塞尔委员会在2017年4月发布的《问题资产的审慎处置意见—界定不良暴露和重组暴露》(Prudential treatment of problem assets – definitions of non-performing exposures and forbearance)就明确:“识别不良暴露时,90天逾期的统一标准适用所有风险暴露。不良贷款分类时,抵押品不起任何作用。确定分类时,同时不考虑任何追索权”。

因此,符合三个条件中任意一条的贷款就会被认定为不良暴露。一是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违约定义的所有贷款;二是符合会计制度定义的所有减值贷款;三是逾期90天以上或不变现押品无法全额还本付息的贷款。

2017年,FSB对中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就指出:“一些中小银行有大量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但没有归入不良贷款”,于是监管就开始“一刀切”,实际上是对以往五级分类制度的纠偏,农村商业银行2018年2季度不良贷款率跳升,与严监管要求相关。

(四)上述指标对业务及监管评级影响

1、不良贷款指标对MPA影响

MPA中资产质量评估项直接涉及对不良贷款率的考核,不良贷款率考核对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N-SIFIs)、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普通机构(CFIs)设置了不同严格水平的评分机制。

同时,MPA体系的操作指引明确指出,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余额与贷款余额的比率,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按五级贷款分类法计算,以银监部门“1104”数据系统的计算口径为准。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参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季度数据。

此外,在计算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时,结构性参数αi的具体赋值会加入不良贷款,做为考量因素之一。

2、不良贷款和逾贷比指标对银保监会监管评级影响

2014年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 (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其中不良贷款对第二项资产质量评级的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两方面都有直接的影响。

定量指标总计为40分,不良贷款率占有20%的权重,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占15%的权重,拨备覆盖率占25%的权重,具体的评分标准如下:

农商行如果预期贷款比例超过200%,就强制降低监管评级,之前多家农商行因此被降级。笔者认为有一定合理性。

定性因素总计60分,其中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占10分,这一分项主要考察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和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化趋势,具体分析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的升降原因,区分存量和增量因素的影响;具体分析不良贷款比率升降的原因,区分“分子”和“分母”因素的影响;分析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的变动趋势、原因及其对不良资产率的影响。

另外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10分)情况也跟不良贷款息息相关。

3、处罚案例

地方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近两年多集中在偏离度超标和贷款分类不规范问题。

  • 2018年11月11日,安徽六安银监分局关于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的处罚显示,此次行政处罚的案由为存款偏离度超监管标准。

  • 2018年5月2日,济宁银监分局关于济宁银行的行政案由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贷款分类不准确、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违规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通过隐性回购方式虚假转让不良资产。

  • 2018年4月13日,河北银监局关于晋州农商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案由为对内控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到位及贷款分类不准确违规行为。同日,河北银监局关于井陉农商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因对贷款分类不准确。

  • 2017年9月25日,四平银监分局关于四平市城区农信社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因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反监管规定,通过调整贷款分类、虚假盘活掩盖不良。

三、不良资产处置及银行隐藏不良手段(待续)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生态(待续)

不良资产专题高级研修班【武汉站】

以下为公开课内容安排

课程大纲

专题一:困境不动产项目重组盘活的模式、交易结构与案例解析

一、风险转移式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实务要点

(一)债权(包)转售模式实务要点

1.相关政策解读

2.关于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3.如何高效找到债权(包)受让方

(二)处置清收模式实务要点——社会清收;司法清收;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

1.社会清收

(1)关于催收是否需要资质问题

(2)关于数据修复+找人、找财产问题

(3)人工智能在催收领域中的应用

2.司法清收——案例解析

(1)诉讼时效

(2)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3)执行和解与以物抵债

3.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解析

(1)关于网络司法拍卖

(2)关于线上存证+确权(仲裁)+执行

二、价值提升式特殊机会资产投资模式实务:产融结合——困境资产盘活与价值提升之路

(一)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实务要点——案例解析

1.关于相关政策解读

2.政策性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的比较

3.债转股的实施机构选择

4.债转股的对象企业选择

(二)地产私募基金参与困境地产盘活的主要路径及实务案例解析

1.地产私募基金盘活困境资产主要路径:受让债权+资产推拍;债务重组+盘活资产

2.案例——管理权转让下的困境资产盘活:案例背景;操作方式

专题二:房地产融资路径、交易结构及案例解析——把不可能变成可能、把可能变成现实

一、房地产融资政策解读

1.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银行融资政策要点

3.信托融资政策要点

4.资管新规对房地产融资的影响

二、房地产融资路径及交易结构

1.土地前融实务及交易结构

2.银行开发贷款操作实务

3.信托非标融资操作实务

4.房地产商票融资操作实务

5.房地产供应链ABS操作实务

6.房地产购房尾款ABS操作实务

7.房地产物业CMBS操作实务

8.房地产物业REITs操作实务

9.房地产经营性物业结构融资操作实务

10.房地产境内外债券融资业务操作实务

三、房地产并购路径及融资策略

1.房地产并购政策解读

2.房地产并购路径选择

3.房地产并购融资策略

四、房地产融资案例精选

1.土地前融案例

2.非标融资案例

3.物业CMBS案例

4.物业结构融资案例

5.债券融资案例

6.并购融资案例

五、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融资的授信审查要点

1.金融机构审查要点

2.与金融机构沟通技巧

3.授信尽调报告撰写技巧

4.如何精准对接可靠的资金方

六、房地产融资方案设计技巧

1.房地产融资方案设计技巧一(以银行融资为例)

2.房地产融资方案设计技巧二(以其他资金方融资为例)

专题三:民营企业纾困基金的设立、运作模式与实务操作要点指引

一、纾困基金设立要素

1.设立背景

2.产品类型

3.资金募集

二、纾困基金的运作模式——券商为例

(一)投资标的类型

1.权益类资产

2.债券类资产

3.股票质押类资产

(二)决策程序

三、运作过程中的几个痛点

1.纾困对象如何界定?

2.纾困对象如何选择?

3.投资回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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