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追缴,必须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一份公布于网站上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值得企业管理者或劳动者都认真一读。那些关于未缴、少缴的问题,一份决定书让我们看到了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履行稽核职责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具体做法。
这份决定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透露出关键信息点,回答了关于公积金争议的4点疑惑,即单位未缴或缴少了,能补缴吗?从什么时候补?以什么标准补?可以约定补缴吗?
首先,补缴是必须的,不再赘述。
其次,关于补缴时间,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起补缴当无问题。
第三,虽然用人单位常常以两年之外的用工资料没有保存为由,拒绝补缴多年前的公积金,但是本决定书告诉我们,司法或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上年度设区市的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都可以作为补缴基数。
第四,公积金管理目前还不似社会保险缴费管理那么严格和刚性,从我处理过的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就基数、时间等条件协商进行补缴,管理部门并不排斥。这在决定书中虽未明白表述,但可以看出端倪。
再说一些题外话,尽管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近期要求不得集中清缴社会保险欠费,但这些要求的关键在于不得集中清缴,重点在“集中”这样清缴方式,而非不得清缴这样的结果。从2019年开始,凡是有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账的企业,必须做好准备,面对社会保险清缴。住房公积金大体同理。
这份限期缴存决定书有哪些重要的法律点?
1、机关很尽责
很多人认为公积金中心的征缴稽核行为不似税收或社会保险稽查那么尽责,这是一种片面看法。多次联系、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这样的履职行为客观地说还是要点赞的。
2、执法存善意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在当前企业运行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其工作方法凸显善意,还是希望通过告知、协调来妥善解决问题,并非一定要通过发送《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这种行政强制以刚性手段来解决企业违法问题。
3、辩解需要听
听取企业通过EMS的方式书面陈述意见,也不失为一种行政程序的必要要求。公积金中心告诉企业,你的意见我们听到了。
4、发薪起缴费
新入职职工缴费起始日是发薪日,不是次月,不是实习期满,不是单位规定的统一时间,这点必须要多说几遍,发薪日,发薪日……
5、不缴要强征收
和社会保险费相似,不多说了。用人单位拒不缴费,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很快就到。注意这里和社会保险费清缴有点区别,社保费限期缴存决定书发出后,单位仍拒不缴费且账上有钱的,税务部门可以从单位账上直接划款。单位账上没钱,税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补缴有起点
国务院条例1999年4月发布,补缴起点就是这个时候。单位说什么都没用,效益不好,只能经过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才可以降低比例或缓缴。而且,等效益好了,还得提高比例或者补缴。
7、基数可参照
单位不提供工资发放资料或者工资发放资料无法查询的,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都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最低缴费基数。这一点,单位不能自作聪明,以为不提供工资发放资料就能躲得过去。
8、补缴遵意愿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职工乙方可以就起止年限进行选择。另外,在现有操作层面上,职工和企业也可以协商以一定的基数和比例补缴。
9、期限要牢记
追缴无期限,但用人单位维权救济有期限。
10、处理较及时
从行政强制做出时间看,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联系、核查、建议、督促、听取意见、做出决定,一系列工作很连贯,并没有拖拖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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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高爽说法》
站内编辑:格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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