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局刚刚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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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发先报个税,可行吗?

税务局刚刚明确了!

这位同学的问题,说白了就是工资未发能不能先报个税的问题,我们先来看官方的权威回复:

问题: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答复: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工资的当月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而无论发放的是什么时候的工资。

【举个例子】

A公司3-5月份的工资发放及个税申报时间如下表:

申报时间明确了,那么申报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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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工资申报方式变了!

2021年起,都要按这个来!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是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具体如下:

一、预扣预缴

202111日起,对上一年度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新进所得个税且全年工资新进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累计收入没达到6万元,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了;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B公司员工小明1-6月份每月工资11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的前提下,B公司对小明工资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情况如下表:

小明1-5月份共发放工资55000,未达到60000元,1-5月份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截止6月份累计发放工资66000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扣除的情况下,6月份预扣税款=(66000-60000)*3%=180元。

二、年度汇缴

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需要办理汇缴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的个人,应在202131日至630日之间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2、并入“综合所得”办理汇缴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当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汇缴的范围:

无需办理汇缴的情形

1、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

附:综合所得税率表(预缴、汇算清缴税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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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工资总额比对异常?

千万别忽视,否则小心税局找上门!?

细心的小伙伴会发现,如果个人所得税按实发数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账面计提数扣除,这中间会产生时间差,这两份申报表的工资总额对不起来税务会不会找上门呀

工资总额对比异常也不能说就一定存在问题,两种合理的原因,由它们引起的申报表差异是有据可依的,只要企业能提供合理解释,就没有问题

原因一:填报口径不同

首先,来看一下两份申报表对工资总额的填报原则:

  • 个人所得税:按“收付实现制”

  • 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 实际发放

【举个例子】

C公司2020年1月份成立,1-12月工资计提、发放及申报情况如下表:

从上例可以看出: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表是按实发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按账面计提数并实际发放数

那么,除了当月工资当月发放这一种情况外,其他的发放方式都会导致两张申报表的工资总额出现时间差。

如果各月间工资总额差异较小,延续错位,两张申报表的之间的差异也不会太大,但如果每月工资总额差异较大,那么两张申报表之间会产生较大差异。

原因二:特殊应税项目

除了账面计提并发放的工资薪金外,还有一些特殊项目,如发放给职工的过节福利、为职工购买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商业保险等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这些也需要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并入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总额,但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工资总额中体现,所以,两张申报表就产生了差异。

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可以在个税税前限额扣除的。

在实务中,如出现重大差异,不管是何种情况导致的,都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

如果是上述两种原因导致差异,只要保留证据、能提供合理的解释,税务是认可的;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数据已经报给税务,而各类申报表之间的项目比对如出现较大差异,往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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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职工薪酬涉税风险分析!

赶紧自查!

要想不被查,先做好自查!

这里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最新最全的职工薪酬涉税风险点及应对措施,稽查重点都在这里了,赶紧对照自查!!

职工薪酬税务检查的四个方面

职工薪酬25个涉税风险的及自查指南

1、人员信息不真实

表现形式:

(1)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人员数和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异较大

(2)隐藏人数,从而达到小微企业标准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未将聘用的退休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

(5)会计编制的工资发放记账凭证附件仅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支付证明,而没有人员明细

(6)未及时删除离职人员信息,存在已离职员工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自查建议:

(1)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是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2)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存在人员已离职、甚至已死亡等,但仍然申报个人所得税,未及时删除人员信息的现象

(3)现金发放工资:1、检查是否留有真实的员工签字领取记录;2、检查与签字人员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2、工资薪金所得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

(1)公司员工工资长期为0元或者1元

(2)大部分员工的工资都是5000元或者接近5000元

(3)个人所得税申报时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

(4)公司存在让员工寻找费用发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充抵工资薪金的现象

(5)公司每月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员工的补贴、津贴,未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公司每月定期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贴,未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自查建议:

(1)严格根据工资薪金范围的具体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工资薪金范围: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内容: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严格检查公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员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重复扣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查建议:

(1)要求存在此类情况的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2)提醒符合条件的员工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

表现形式:

(1)非主观故意的技术性错误,主要包括:金额誊写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因政策理解有误导致的错误等

(2)专项扣除存在人为的错误,故意少交个人所得税

自查建议:

(1)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职工本人负责,公司应告知职工相应的义务及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

5、适用税目不正确

表现形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有意或者无意的将高税率项目转化为低税率项目

自查建议:重点检查各类所得的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人为违规划分的情况

6、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表现形式:

(1)公司工资表中始终申报老板一个人或者长期只给1、2个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2)规模较大或者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

(3)部分员工虽然发放工资但是无正当理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公司年终向自然人股东分红但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公司通过现金发放工资但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查建议: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7、年终奖处理不恰当

表现形式:

(1)关于年终奖。公司为职工统一选择适用一次性奖金或者计入综合所得

(2)公司存在一个纳税年度多次适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情况

自查建议:

(1)公司不同收入的职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不同的职工,不适宜统一选择年终奖处理方式,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8、减免所得不合规

表现形式:

(1)虚构残疾人证明减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职工统一购买的健康商业保险产品不符合规定,也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

自查建议:

(1)重点检查职工特殊身份的真实性,如残疾人、烈属等

(2)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企业在为职工购买前应严格甄别保险条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编辑设计:尚老师;来源:中国会计视野、施工企业会计、建筑财税大讲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意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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