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工人在干部岗位的身份界定
- 尊敬的郑景田律师:
您好!
在您工作繁忙之际我们打扰了实在是抱歉,在无助困境中,我们想起了您,希望您花2分钟阅读下我们的材料。我们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热电部(以下简称天津分公司)工干岗女科级干部韩仪,鞠秀兰。我们在一个月之前分别通过天津分公司和总公司信访办反映我们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恳请您能给予我们帮助。
2008年12月31日上午我们还在管理岗上班,下午我们突然接到厂里通知,让我们按工人待遇办理离岗休养手续,而且不经我们签字强行把我们的关系转到了内退中心。(2008年底以前我公司内退政策是到退休年龄提前5年内退。)
2005年根据公司的有关按干部待遇放弃竞聘。在放弃竞聘前,厂里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我们的身份界定问题,给予的答复是按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50岁)计算干龄,所以我们到50岁时干龄满10年,可以按干部身份退休,(我们今年的年龄分别是48岁和47岁)才使得我们两个人做出放弃竞聘的决定,并且一直享受100%的科级工资待遇至今。
公司刚上任的人力资源处长认为到45岁内退时聘任满10年才能享受干部身份,不是到法定退休年龄,。
请您帮忙分析下面问题:
1.企业内部文件:津石化[1999]干部30号文件第2条规定: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人被提拔为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自其担任副科级职务之日起计算干龄。文中无干龄截止日期的规定,两种理解哪种正确?
2.我们2008年12月31日还在管理岗位上班,12月的工资还是按干部的工资发的,在这之前也没有任何文件免我们的待遇,而且不经本人同意申请同意是否可以强行办理内退手续?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的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被聘干的应当按干部的条件办理退休。本人12月31日仍在干部岗工作,按此条文是否可以按干部身份退休?此条文在新劳动法颁布后是否仍然有效?
4.我们的情况劳动仲裁是否能受理?打官司的话,我们的情况符合哪些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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