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析:强奸致女性怀孕,是否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

我们在整理、建设《刑事案例库》时,发现《人民司法》有两个案例,在认定“强奸致女性怀孕,是否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方面,存在明显分歧。案例一的被告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案例二的被告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量刑差距较大。

我们对案例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供读者参考。下面两个案例,均已录入《刑事案例库》。虽然案例观点有差异,尤其是“强奸致女性怀孕,不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的观点,但该案例可以作为辩方的辩护素材使用。故一并录入。


《刑法》第236条


所谓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除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这两种常见的情形外,还应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

但目前实务中,对于奸淫幼女致使其怀孕,是否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理解和掌握不尽一致。

强奸致被害人怀孕情形,是强奸的结果加重情节。该观点为辽宁省高级人民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所编著的《量刑规范化实务手册》采用。《量刑规范化实务手册》一书认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强奸,致使被害人流产、病情加重、自杀、自残、精神失常、怀孕、不孕等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被害人怀孕情形,不是强奸的结果加重情节,仅为强奸的酌情从重情节。该观点为福建省高级人民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闽高法[2014]19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所编著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采用。


作者观点整理

1.该行为所致后果严重;

2.怀孕并非强奸的自然附随结果,行为人可以避免却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反映了行为人更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3.既然强奸罪的构成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为客观要件,那么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就可能会给被害幼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等后果,它已包括在强奸犯罪行为之中,所以,造成被害幼女怀孕也是一个结果加重,而非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手段或情节的恶劣问题,结果与情节两者不能混淆。

4.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可以为此提供借鉴。


作者观点整理

1、怀孕是每个强奸案件都有可能发生的附随后果。从法条的设置来看,认为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绝对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结论显然行不通,有悖结果加重犯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理念。

2、怀孕会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损伤,严重的还可能危及产妇和胎儿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怀孕本身无法与重伤划等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6)项规定: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们倾向于同意“强奸致女性怀孕,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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