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士章第五

卷二 士章第五

[疏]正义曰:次卿大夫者,即士也。案《说文》曰:“数始於一,终於十。”孔子曰:“推一合十为士。”《毛诗传》曰:“士者事也。”《白虎通》曰:“士者事也,任事之称也。”故《礼辨名记》曰:“士者任事之称也。传曰:通古今,辨然不然,谓之士。”

 

  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资,取也。言爱父与母同,敬父与君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言事父兼爱与敬也。故以孝事君则忠,移事父孝以事於君,则为忠矣。以敬事长则顺。移事兄敬以事於长,则为顺矣。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能尽忠顺以事君长,则常安禄位,永守祭祀。盖士之孝也。

  [疏]资於至孝也。正义曰:夫子述卿大夫行孝之事终,次明士之行孝也。言士始升公朝,离亲入仕,故此叙事父之爱敬,宜均事母与事君,以明割恩从义也。“资”者,取也。取於事父之行以事母,则爱父与爱母同。取於事父之行以事君,则敬父与敬君同。母之於子,先取其爱;君之於臣,先取其敬,皆不夺其性也。若兼取爱敬者,其惟父乎?既说爱敬取舍之理,遂明出身入仕之行。“故”者,连上之辞也。谓以事父之孝移事其君,则为忠矣;以事兄之敬移事於长,则为顺矣。“长”谓公卿大夫,言其位长於士也。又言事上之道,在於忠顺,二者皆能不失,则可事上矣。“上”谓君与长也,言以忠顺事上,然后乃能保其禄秩官位,而长守先祖之祭祀。盖士之孝也。《援神契》云:“士行孝曰究。”以明审为义,当须能明审资亲事君之道,是能荣亲也。《白虎通》云:“天子之士独称元士。盖士贱,不得体君之尊,故加“元”以别於诸侯之士也。”此直言士,则诸侯之士;前言大夫,是戒天子之大夫,诸侯之大夫可知也。此章戒诸侯之士,则天子之士亦可知也。

  ○注资取至君同。

  ○正义曰:云“资,取也”,此依孔传也。案郑注《表记》、《考工记》,并同训“资,取也”。云“言爱父与母同,敬父与君同”者,谓事母之爱,事君之敬,并同於父也。然爱之与敬,俱出於心。君以尊高而敬深,母以鞠育而爱厚。刘炫曰:“夫亲至则敬不极,此情亲而恭也。尊至则爱不极,此心敬而恩杀也。故敬极於君,爱极於母。”梁王云:“《天子章》陈爱敬以辨化也。此章陈爱敬以辨情也。”

  ○注言事至敬也。

  ○正义曰:此依王注也。刘炫曰:“母亲至而尊不至,岂则尊之不极也?君尊至而亲不至,岂则亲之不极也?惟父既亲且尊,故曰兼也。”刘瓛曰:“父情天属,尊无所屈。故爱敬双极也。”

  ○注移事至忠矣。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扬名章》云“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於君”是也。旧说云:“入仕本欲安亲,非贪荣贵也。若用安亲之心,则为忠也。若用贪荣之心,则非忠也。”严植之曰:“上云君父敬同,则忠孝不得有异。”言以至孝之心事君,必忠也。

  ○注移事至顺矣。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下章云:“事兄悌,故顺可移於长。”注不言悌而言敬者,顺经文也。《左传》曰:“兄爱弟敬。”又曰:“弟顺而敬。”则知悌之与敬,其义同焉。《尚书》云:“邦伯师长。”安国曰:“众长,公卿也。”则知大夫已上,皆是上之长。

  ○注能尽至祭祀。

  ○正义曰:谓能尽忠顺以事君长,则能保其禄位也。禄谓廪食,位谓爵位。《广雅》曰:“位,莅也。莅下为位。”《王制》云:“上农夫食九人。”谓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祭者际也,人神相接,故曰际也。祀者似也,谓祀者似将见先人也。士亦有庙,经不言耳。大夫既言宗庙,士可知也;士言祭祀,则大夫之祭祀亦可知也:皆互以相明也。诸侯言保其社稷,大夫言守其宗庙,士则“保”“守”并言者,皇侃云:“称保者安镇也,守者无逸也。社稷禄位是公,故言保。宗庙祭祀是私,故言守也。士初得禄位,故两言之也。”

 

  《诗》云:'夙兴夜寐,无忝尔所生。’”忝,辱也。所生,谓父母也。义取早起夜寐,无辱其亲也。

  [疏]诗云至所生。

  ○正义曰:夫子述士行孝毕,乃引《小雅·小宛》之诗以证之也。言士行孝,当早起夜寐,无辱其父母也。

  ○注忝辱至亲也。

  ○正义曰:云“忝,辱也”,《释言》文。“所生,谓父母也”,下章云“父母生之”是也。云“义取早起夜寐,无辱其亲也”者,亦引《诗》之大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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