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主义这一历史阶段这样写道:“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著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後,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份,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这一段写的是社会主义时期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每个人按照其劳动的质的好坏、量的多寡领取相等同的报酬。
马克思又写道:“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於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这一段说的是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生活资料的私有制。
马克思又写道:“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於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於每个各别场合[1]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於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麽,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後;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後;在随著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份涌流之後,-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这一段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具体情形作了描述,并且指出它在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也就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将之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作了对比。
我们可以从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中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不同之处:
1.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私人占有,存在少数资产阶级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现象,它的生活资料的分配原则是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相一致的,也就是对资本家按资分配,对劳动者按劳动力分配。
2.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生活资料是私有的。不存在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其他人的资产阶级,但其生活资料是按照每一个人的劳动的质的好坏、量的多寡来分配的,也就是生活资料还没有公有、没有按照人们的需要来分配。
3.共产主义社会则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再属于任何私人拥有,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了。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