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如果员工逾期未申请休假,则视为员工放弃。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又是否潜藏着风险?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8年从技工院校毕业,进入某二手车公司某站点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2019年张某未申请过休年休假。2020年3月,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骤降,决定关闭该站点,经与张某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是否该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张某没有申请休假,已放弃了休假权,现在无权要求补偿。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条文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用人单位享有决定劳动者何时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即休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导致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
综上所述,该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对张某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条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逾期休年假视为放弃”是否合法,但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普遍不支持这样的规定。员工未休年假,主要有两种情况:因公司原因和自身原因。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未休年假,公司应给予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即除当日应得工资外,还应补偿其2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唯一能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时,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这种情况可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
注意:这里的“放弃”是明示放弃,不是默示,更不能推定放弃。
但从实践看,不要年休假的员工真能碰到吗?何况,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义务,需提交员工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据,注意,一定是书面放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