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小点:劳务派遣也入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按《会计准则-职工薪酬》(2014)的规定,虽未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其所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员工所提供的服务相类似,也是职工。

所以,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也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归集核算,其工资也是公司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对员工身份没有自己的专门定义,所税会无差异。

反之,如果会计处理错误,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直接在诸如“劳务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就必须把这部分工资在申报表中进行调整,计入工资总额之中,以统一计算14%的社保费扣除限额。

同理,如果所支付的劳务派遣费中,还含有员工享受的福利费,这些福费也必须受工资总额14%的扣除限制。

举例来说:

累计支付派遣费1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劳务派遣费99.7万,增值税0.3万,税率为星号。

从明细看,100万中,工资80万,公司社保12万,福利性质补贴1.7万,增值税金0.3万,管理费6万。

正确做法: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万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2万

借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7万

借 管理费用-劳务费        6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0.3万

贷 银行存款                          100万

会计凭证为发票与工资表,此时税会无差异。

如果会计处理时,按发票做账,或者有其它考虑,则属于错误处理:

借 管理费用-劳务费        99.7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0.3万

贷 银行存款                          100万

此时,汇算时就必须结合工资表等资料,将其中的工资、福利费分离出来,80万工资加入申报表工薪调整明细表中工资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之中。1.7万福利费加入职工福利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之中,以便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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