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让成立业委会更容易了吗?非也
一、《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们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既然是“可以设立”,那么也可以不设立,在法典编纂征集意见时就曾引发过讨论。
二、第278条规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看到《民法典》规定的这两道门槛呈现一高一低的姿态,第一道特别高,第二道特别矮。筹委会需要先跨过高槛,再跨过低槛。
看似只要全体业主的1/3(2/3*1/2)同意即可,确实比之前《物权法》“双过半”大幅下降了,但是其前提是要首先达到“双国2/3”的业主参与的硬杠杠,才能去谈表决同意比例。实际上操作起来,成立业委会的难度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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