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银行利息回单代替发票税前扣除,是否有税收风险?

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税务规则思维”创始人,多家企业顾问,长期从事投融资咨询与税务稽查应对;全国财税机构签约讲师,从规则与原理角度讲解税法;从律师视角看税法,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涉税安全方案与风险隔离,税企争议专家,擅长危机公关,被誉为“理论与实战完美结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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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工作室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银行并没有开具发票,而只有相关的盖有章的银行内部单据,这个可以吗?银行是否可以不开发票?企业没取得发票可以列支财务费用吗?检查时有没有风险?

首先,不要纠缠什么“惯例”“实务”之类的东西,新时代要有新思维,是否需发票,先要分析银行收取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营改增注释》的解释,“贷款”是其“金融保险业”税目下“金融业”子税目中的应税行为,所以银行收取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然后,据此可以知道,银行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是毫不含糊的事情。
银行内部收取利息的单据,不论盖不盖章,只要不是税务局监制的,都属于发票之外的“其他凭证”,如果拿这个代替发票收取利息,银行首先违反了国务院的法规。之后当企业拿这个代替发票入账,企业也跟着违反了国务院的法规。
于是,这件事上银行先违法,按说税务检查时,要罚应该先罚银行。可能正因为如此,现实中银行利息不通过发票列支,税务检查人员一般少有过问。但是否先罚银行对企业而言没法左右,检查人员硬要认为企业违法,企业也是没有办法的。
这类无法取得发票,而被迫以其他凭证使用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多,但除了银行等少数税务人员信得过的收款方之外,其他单位的收据一般是过不了检查关的。检查中的应对原则就是力证自己向对方索取过发票,而对方拒不开具,有向对方索取发票和对方拒不开具的证据最好。此时发票仍处于索取状态之中。
但是在入账时面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风险,只能借鉴“暂估入账”的方法,入账的非发票凭证上,注明“本凭证不代替发票使用,发票正向对方索取中,责成经办人尽快索取发票”字样,以此最大限度规避被罚款的风险、规避白条的风险,另一个方面是要管理好本公司自己的收据。从文具店买的收据只要加盖了公章,就成为了公司的收据,对外收款时,就可能会产生发票和偷税的风险,所以,管好公章是管好收据的前提。
完善的涉税内控之下,发票和现金收据都应集中于财务部管理,取消其他单位自行对外开票收现金的权力,集中收取现金的业务应由财务人员到场开票。如果业务部门在没有得到财务部发票或收据时,确需对外收取现金,只能暂以私人名义打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因为这类开具收据行为,在失控状态下,很容易陷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泥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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