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此法解决试用期不得约定延长问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且不能随意约定延长的。但是实践中各类岗位需求不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硬性未必完全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或工作需要。这个时候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用工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只约定一个岗位。然而实际用工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需求却往往不止于此。对劳动者的试用期要求也经常不至于法律规定的期限。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采用约定用人单位对岗位单方调整权的方式解决该问题,但实际上该方式仅能解决用人单位的调岗问题不能解决试用期问题,且实操中也需要仔细评估合理性并做好沟通工作才能实现。
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岗位。这两个岗位之间的工作内容可以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未必完全相同。例如,一个财务经理的职位,可以在约定试用期的同时约定财务经理助理、财务经理两个岗位,同时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附件中明确该岗位的期限,在期满后经评估合格升级为财务经理,仍然保留财务经理助理至劳动合同期满。相关待遇可以做相应约定。
上述约定的核心在于对岗位期限及多个岗位的约定。建议在签署上述类型的劳动合同时,签署岗位内容确认书留存人事部门备案。
以上方案来自于操作法律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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