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1、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贺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亲爱的老师,我们单位在2018年6月份捐赠了一所中学现金250万。走的是先捐赠教育局,后再指定捐赠该小学手续,由教育局开具了捐赠收据。单位年销售额1500万,会计利润500万,按要求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比例,即60万可以税前扣除。我们的老板听不进去,他说公益性捐赠是做好事,国家没有限制比例之说,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我们如何说服老板呢?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你们的捐赠手续是合规有序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主要精神如下:

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二条,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条,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第五条,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8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所以,你们应该按最新文件处理并给老板解释清楚。

2、建造厂房取得简昜税率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

甘肃“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亲爱的老师,建筑公司给我们单位盖的厂房价值400万,属于老项目。取得的3%的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发票,该增值税是应按分期抵扣,还是次性抵扣,还是不能抵扣呢?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营改增已经近两年时间了,作为一个专业财务人士对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仍然稀里糊涂,是不可原谅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増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你们建造厂房取得的税额应按以上程序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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