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前想扣除,得找个“名分”或“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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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为了促进销售,会向一些医院的医生、护士支付款项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不会平白无故向他人支付款项,这些款项的支付必然与获得收入有关,支付后可能会促进收入的增加,不支付可能会在竞争中输给对手。
所以这些款项是与收入相关的支出。那么,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呢?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税前扣除该款项,其前提是要明确该款项属于什么款项,即“名分”是什么,有了正式的名分,才可能知道如何扣除。
这些款项可能是“回扣”,也可能是“贿赂”,区分的标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可见在法律层面,是回扣、佣金还是贿赂,关键取决于是否如实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允许销售者向第三方支付佣金的,前提就是如实入账。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前扣除的原则只有三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并末对合法性提出过要求。
医生、护士帮助向病人开药、用药促进了销售,从税法角度看,企业向他们支付的款项,只要是真实的、合理的,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谓“真实的”,既指款项支付本身是真实的,也指款项与其名目是相符的,即如果入账名目是佣金,就按佣金扣除;如果入账名目是回扣,就按回扣扣除;如果入账名目是贿赂,当然就按贿赂扣除。
但这只是理论上的情况。在实务中,几乎没有企业将这类款项以“回扣”“贿略”的名义入账,收钱的医生们如果知道你是据实以回扣、贿赂入账,我估计他们也不敢收你的钱。现实中就没见过哪个企业的“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下设有“回扣”“商业贿赂”二级子科目。他们往往以“会议费”“科研费”之类冠冕堂皇的名义,来掩盖散发着腐朽味道的勾当。
这些见不得光的开支,只要你不入账,就只能要么在账外,要么变相以其他名目入账,如会议费。但这样的会议费是虚假的,没有真实性,哪怕你找到一家旅行公司给你提供发票,也只是做得像一点而已,一旦被稽查查处,真实性就被否定,自然也就无法扣除了。
所以,回扣、贿赂的支出在实务中无法扣除,并非因为它是“违法的支出”,税务稽査引用不出任何法律条款来规定“违法的支出不能扣除”。它们不能扣除的原因在于:无法入账。
有意思的是,就商业贿赂而言,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旦这些钱体现在账上,也就不再是商业贿赂,而成为回扣或佣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