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局通知100万元的专票“失控”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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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公司采购一批商品,价格100万元、增值税金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认证并抵扣了增值税。两个月后,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面对这件倒霉事,应如何应对?
如果这个行为被认定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不能抵扣导致补税、交滞纳金、罚款都不必说了,还非常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这家公司真是冤枉的,该怎么办呢?救命的稻草就是“善意取得”。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免责,求得损失最小。
善意取得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曾对此定过一个标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也就是说,案例中的公司要自证清白,应提供以下证据:①业务真实性的证据;②业务与发票符合性的证据;③不能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知道发票是虚开的。比如,业务真实性的证明一般包括:合同,商品运输、入库、出库、销售环节的证明,付款证明等,这些证据越多、越充分,就越能证明业务是真实的。同时,还需要证明这些业务在细节上与发票开具的内容是一致的,包括收款方名称及发票章、品名、单价、金额等。至于第③点,如果公安或税务人员已经找到了某位员工或举报人,指证公司相关人员知道开票方并不是真正的供应商,或者证明合同是伪造的,则以上的善意证明也就被推翻了。
如果案例中的公司真的被证明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该怎样呢?此时,它摇身一变,就成了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受害者。因为他们确实发生了经营业务,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来看,它们几乎无法对发票的虚实进行辨别。所以,不仅不应该受刑事处罚,甚至也不受行政处罚。
按税务总局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重新取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可能性非常低—那么依然可以抵扣进项,其后果等同于没有发生虚开发票的事;如果不能取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依然不能抵扣—一这是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论事实如何,进项都不能抵扣,这可能会导致补税。
合法经营的企业受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拖累,正常情况下他们也无力进行鉴别,责任其实在发票管理体系。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局对这个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多缴税已经令纳税人支出了额外的利益,更不应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有前述非常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其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税”,可以“退税”,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与人民币一样,是有价值的。不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打它主意,税务人员对它也是严管严控,为其使用设立了非常苛刻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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