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I 捕杀鄱阳湖越冬候鸟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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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浦某、闻某、刘某、左某制作毒饵,在鄱阳湖区范围的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多次投放,毒杀大量野生鸟类。经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共毒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 13 只、小天鹅 1 只,“三有动物”鸿雁 5 只、翘鼻麻鸭 14 只、绿头鸭 4 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苍鹭1 只、豆雁 5 只,共 43 只野生鸟类

2020年4 月 24 日上午,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名被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浦某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判处闻某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 4 万元;判处左某有期徒刑 7 年,并处罚金 3 万元。
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某、闻某、刘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45 万 元;被告左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4.3 万元,并责令 4 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此案件因两名被告当庭提起上诉,暂未生效。通过解读案例,我们从几个点来了解一下关于该类型案件的特殊性。
  • 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除了刑事审判环节之外,还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是处以相应刑期限制人身自由,也有附加刑为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等,但不会对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处理。有的刑事案件有着具体的受害人,例如故意伤害案件,将会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环保一类的案件,则很难明确确定谁为被害人,本案中被害的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自然不会提起民事赔偿,所以应由法定的机构来提起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就是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破坏生态环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
  • 环境资源法庭?
本案由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审判
2007年10月贵阳市清镇设立全国首个环保法庭,为中国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体系开了先河,此后各级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数量快速增加, 2014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但环保法庭存在“无案可审”“庭多案少”的普遍情况,韩晓明在《法学论坛》2019 年 02 期《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现象再审视》一文中认为,由于案件受理数量过少,基于审判效率、专业性以及统一性的制度效率评估表明,环保法庭的大规模普遍设立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
  •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本案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5.45 万 元,何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 相关刑罚,十年以上的依据
乍一看,觉得杀几只鸟被判十年以上,感觉判得很重,但也可知我们野生动物保护的严峻性,必须借助严刑重罚来增强威慑力。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法定数量认定标准来判定。如果涉嫌猎捕杀害的是大熊猫、金丝猴、虎、豹一类的动物,数量只要达到一只,就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以十年以上刑罚。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地产建筑工程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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