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某机关就其“机房建设采购项目”公开对外招标。蜀汉公司及案外人曹魏公司等参与了投标。
2016年10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曹魏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单位。随后蜀汉公司以采购人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为由提出投诉。财政部审查后认为,该项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7年5月,某机关就其“机房建设采购项目”再次公开对外招标。蜀汉公司参与了该次投标并中标。
2017年6月12日,代理公司向蜀汉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份通知书载明:确定蜀汉公司为“机房建设采购项目”的中标方,中标金额为1XXX万元,蜀汉公司接到该通知30天内与采购人某机关签订合同。
2017年8月24日,蜀汉公司发函给某机关,要求尽快与某机关签订项目合同。
2017年8月29日,财政部以蜀汉公司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进行投诉为由对蜀汉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5日,代理公司向蜀汉公司发出“关于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意见征询单”,表示某机关暂无法与蜀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要求将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6日。蜀汉公司复函表示同意。2017年11月28日,某机关发函给代理公司,表示其上级机关决定终止该项采购项目,已核拨到位的经费已收回财政,要求代理公司通知中标方蜀汉公司该项目终止。之后,蜀汉公司发函给某机关,表示因某机关单方面取消该项目,已构成违约,要求某机关补偿蜀汉公司为该项目所付出的各项成本及合理利润。2、采购人拒签合同的行为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是否导致中标人丧失了政府采购项目中合格供应商的主体资格?4、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