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立法,我也说两句
人是自然界中的一种生命体,是“高等动物”,同时具有“动物性”和“人性”。自然界中的自然法则就是“弱肉强食”和“自然淘汰”,但人性的加入,就涉及到了社会、伦理、发展和安全问题。为了人类种群的长期生存,从“人性”角度考虑,提出了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包含了生物自生的安全和以人类为中心的生物技术安全两个维度。前者是一种自然存在,生物是主体。后者是人为意志,强调了人的属性,通常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与应用生物技术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外来生物入侵、农作物病虫害等安全内容。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已经不是简单的共处和利用关系,还涉及到了改造、调配,甚至是创造。由此就衍生出了生物安全管控问题。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管控能力指国家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风险因素影响、威胁和危害,维护和保障国家社会、经济、公共健康与生态环境等安全与利益的状态和能力。而这些行为能力的规范,是要通过立法来固定下来。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规范人类在与生物关系上的行为。可以看出更多的从“以人为中心”的维度去考虑。
在国际上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或通用规范已经有一些,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但这些公约或条例限定的内容相对较宽泛,缺乏法律对象的专一性,特别是对地区和人群的指向性。因此,国家应该就专门的生物安全问题立法。
《生物安全法》应包括4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层面是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包括生态系统中种群、群落的结构,以及在生态系统中的生态位、对环境突变的应对能力等,还包括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孤岛效应等内容。
第二层面是生物的正常生存。包括食物、水、空间的安全。对水、土壤、空气进行污染控制(如光、声、化学物、重金属、激素和抗生素),以及固体垃圾、白色垃圾(玻璃、塑料等)污染。
第三层面是生命的健康安全。以人为主,同时要考虑其他的生物物种。包括疾病的流行,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御,以及经济物种可能的疾病危机。包括食品安全、活动空间安全、心理安全等。比如城市问题,空间压力导致的心理扭曲。
第四层面是生物技术层面。转基因技术、生物武器、器官改造与移植、生命控制等打着科学幌子的可能危害人类社会安全的生物技术,不得让这些技术外流,造成普遍威胁。应从法律全面控制转基因技术的滥用,严格改造病毒的研究。
前三个层面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和社会公德来辅助处理,第四个层面则应该站在全人类的高度,用极严格的法律惩处来处理。
从内容上《生物安全法》应该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生态系统的保护。要明确生态监测的重要性和意义,对一些可能向不利方向发展的趋势采取适度控制,调节种群和群落结构,对栖息地进行修复、恢复和重建,对生物多样性加强保护。
二是环境控制。对已经发生的污染进行治理,对可能发生的污染进行回避,对必须开展的建设寻找新方法避免破坏,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暴露。做好应急预案,规划应对措施,制定相应的规定。
三是行为的性质。对生物密码、生物样本不得随意采集和交流。不得随意研究基因密码和开展转基因试验,对所有的生物技术开展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应该全过程管理。严格区分以生物研究与商业性用途的界限,包括对生物药的管控。
四是罚则。罚则要明确,生物安全涉及到的是整个人类社会,更关系到的是特定的人群。要对违反生物安全法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
生物安全可能是短时间内可能发现问题,也可能是很长时间后才发现问题,并且问题与问题之间还可能具有千丝万缕但不易发现的联系,所以立法必须,及时修正也很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