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写作实用教程·第五讲 近体诗的平仄格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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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体诗的形式特征:
(1)句数固定:四句或者八句。四句为绝句,八句为律诗。
(2)字数固定:每句五字或者七字。五字为五言诗,七字为七言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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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体诗的押韵要求:
(1)近体诗只能押平声韵。
(2)偶数句入韵。
(3)奇数句不入韵,尾字必须用仄声字。(首句可以例外)
(4)首句可以入韵,可以不入韵。不入韵时,尾字必须用仄声字。
首句入韵可以借邻韵通押。但须注意:只有读音相近的邻韵,才可以通押。比如一东、二冬。读音不相近的邻韵,则不可通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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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体诗的平仄格律规则
讲到近体诗的平仄格律,有所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说。有人对这个说法批评得很厉害,其实这个说法并非一无是处,只不过需要加上一些附加条件而已。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有一定的道理在。它揭示了近体诗的节奏规律:近体诗的句式,基本是两字一拍,我们不妨把后一个字称作节奏字。一句诗中的第二字、第四字、第六字,都是节奏字。近体诗对节奏字的平仄格外讲究。
说到近体诗的平仄格律基本规律,不外乎以下三个原则:
(1)相间原则:一句之中,节奏字字音平仄交错分布。假使第一个节奏字(一句诗中的第二字)音平,则第二个节奏字(一句诗中的第四字)音仄,第三个节奏字(一句诗中第六字)音平;假使第一个节奏字(一句诗中的第二字)音仄,则第二个节奏字(一句诗中的第二字)音平,第三个节奏字(一句诗中的第二字)音仄。
(2)相对原则:一联之中,对句和出句在相同位置的节奏字,平仄应该相反。
(3)相粘原则:相邻的两联,下联的出句,和上联的对句,在相同位置的节奏字,平仄应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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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补充条件:
两条禁忌:
(1)忌三平
入韵句,句尾三个字不可以三连平。
(2)忌孤平
特指入韵句而言。
以后五个字为考察对象,如果除去韵脚之外,只剩下一个平声字,就叫犯孤平。
“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式,第一个字必须平。如果是“仄平仄仄平”,就犯孤平。
“(仄)仄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式,第三个字必须平。如果是“(仄)仄仄平仄仄平”,就犯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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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诗的一种特殊句式:
在五言“平平平仄仄”这个句型中,可以使用另一个格式,就是“平平仄平仄”;七言是五言的扩展,所以在七言“仄仄平平平仄仄”这 个句型中,也可以使用另一个格式,就是“仄仄平平仄平仄”。这种格式的特点是:五言第三四两字的平仄互换位置,七言第五六两字的平仄互换位置。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必须用平声,不再是可平可仄的了。 (王力《诗词格律》P23)。
例如:
月夜/杜甫
今夜鄜州月,闺中只独看。
遥怜小儿女,未解忆长安。
香雾云鬟湿,清辉玉臂寒。
何时倚虚幌,双照泪痕干!
这首诗的第三句“遥怜小儿女”和第七句“何时倚虚幌”,都是“平平仄平仄”结构。
渡荆门送别/[唐]李白
渡远荆门外,来从楚国游。
山随平野尽,江入大荒流。
月下飞天镜,云生结海楼。
仍怜故乡水,万里送行舟。
这首诗的第七句“仍怜故乡水”,也是“平平仄平仄”结构。
“平平仄平仄”句式是唐人常用的一种句式,虽然不符合一句之内“平仄相间”的原则,但却是近体诗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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拗救
近体诗中,凡是平仄不依常规的句子,就是拗句。凡是句子中出现了拗字,一般就要在相关的某个地方做补救。
拗救,是后人根据唐人格律诗的创作实践总结出来的规律。所谓拗救,即前拗后救。也就是说,前面某个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就在后面适当的位置补偿一个平声。
拗救的常见方式,有本句救和对句救两种。
(1)本句救:在该用“平平仄仄平”的地方,若第一字用了仄声,则变成了“仄平仄仄平”,结果犯孤平,是近体诗所不允许的;但有一个补救的办法,即将第三字改成平声,以作补偿。这样一来,就变成了 “仄平平仄平”结构。这是格律诗所允许的。七言句式则是由“仄仄平平仄仄平”换 成“仄仄仄平平仄平”。
例如:
宿五松山下荀媢家/李白
我宿五松下,寂寥无所欢。
田家秋作苦,邻女夜舂寒。
跪进雕胡饭,月光明素盘。
令人惭漂母,三谢不能餐。
这首诗的第二句“寂寥无所欢”和第五句“月光明素盘”,都是“仄平平仄平”结构。第一个字该用平声,而用了仄声。如果第三字仍用仄声,则成了“仄平仄仄平”,犯孤平,所以第三字必须用平声。这是本句救。
(2)对句救:
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若第四字用了仄声,则将对句的第三字改用平声,以作补偿。这样,一联之内的平仄结构就成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七言则 成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对句救最著名的例子是白居易《赋得古园草》诗中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联。
无论是本句救还是对句救,这两种拗救方式都是因为前头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后面将一个本用仄声的地方改作平声来补救。这种情况下不再是“一三五不论”,而是必须要讲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