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要明确哪三个问题?
曹灿辉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近日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我国现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惩戒学生都没有明确提及,惩戒学生也一直都很敏感。本次教育部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等,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能解决当前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也能解决其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让教师和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衡量和判断,缓冲家校矛盾,有利于及早纠正学生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笔者建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明确三个问题,让“刻度”满载“爱意”。
一要明确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限。教育惩戒不等于棍棒教育,教师可以惩戒,但不等于可以体罚学生,真正好的教育惩戒与体罚无关。什么是教育惩戒,什么是体罚学生,它们的边界在哪里,力度有多大,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要规定得清清楚楚,细一些、再细一些。
二要明确教育惩戒和侵权的界限和责任范围。如果教师教育惩戒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教师就可不负不应负的责任。学校既要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状况,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教育惩戒权创造良好实施环境。
三要明确教育惩戒“因爱而生”。爱是教育的起点,教师教育惩戒只是教育学生的手段,要以爱学生为教育出发点,把促使学生成才当作教育的目的,而不能脱离教育语境谈惩戒,教育惩戒具体的惩戒方式、标准、程序等,都应服膺这一目的。
当然,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确立,只有社会整体认同,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可见,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应让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积极参与,相关部门合作,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使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最终经得起实践检验。
(作者单位:赫山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