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收款被查了!7月1起,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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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又有企业个人收款被查了!补税 滞纳金!个人账户收款有哪些涉税风险?如何规避?个人账户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现在知道还不晚!

01

又一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偷税被查

补税 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697号
广州市南松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MA59ABCQ88)
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于2017年至2020年1月期间,收取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信号发射房管理费1,824,000.00元(2017年下半年的管理费364,800.00元,2018年管理费729,600.00元,2019年管理费729,600.00元),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收取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 “三线改造”工程款159,600.00元。你单位2017年11月通过法定代表人现金收取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水电安装工程队石溪村治安监控工程收入500,000.00元。上述收入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上述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单位2018年12月支付员工黄某125,000.00元奖金,向股东苟某分红325,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你单位2016年1月1日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250,000.00元;2016年3月26日与个人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1,560,000.00元;2017年2月9日与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钢绞线路有偿使用合同,合同总金额159,600.00元; 2017年11月9日与广州庭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立移动电话室内覆盖系统协议,合同总金额3,648,000.00元;2017年11月27日与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水电安装工程队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500,000.00元;2018年9月10日与个人签订机房改造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201,600.00元;2019年2月21日与广州市海珠区雅安装饰材料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48,250.00元;2019年2月21日与广州市海珠区大潮上建材装饰材料店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30,150.00元;2019年2月21日与广州市海珠区集品新锋五金装饰材料部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38,370.00元。以上9份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册、凭证等资料;(2)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3)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未缴纳印花税的合同;(4)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202,206.47元及应补缴税款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费)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处罚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2016年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税款72,337.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48.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22.16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48.1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有关规定,你单位2017至2019年账外收入2,483,6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2,411,262.14 元)对应的成本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对账外收入部份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你单位以前年度所得率水平及你单位的申请,采用20%应税所得率。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141.75 元,其中:
2017年未申报收入994,563.1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98,912.62 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91.26 元。
2018年未申报收入708,349.51 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41,669.90 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166.99 元。
2019年未申报收入708,349.51 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41,669.90 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83.50 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至2019年印花税4,768.6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六项,《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九号)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支付股东红利325,000.00元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000.00元,2018年12月支付员工当月工资35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125,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40.00元。合计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77,14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2

个人账户收款风险巨大!7月1日起
个人银行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一、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简单来说,9种情况企业容易被盯上!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公转私都是不合规的,有8种情况,可以放心大胆的转,具体如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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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

这样是允许的!

一、公转私,以下8种情况是允许的

二、政策依据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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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板和会计的重要提醒

1、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银行、税务信息已经共享,如今税务如果有需要,想要掌握私人账户的资金变动,不再那么困难。
2021年起,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偷税漏税必然遭到严查!
2、大数据比对分析

金三税务系统的强大,自然不必赘言多说。企业的经营是否有异常,发票、申报数据是否真实,系统都会自动对比并分析。
动态监测之下,一旦有异常,比如税务率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不用别人举报,税务局在办公室就知道哪家企业可能涉嫌偷税了。
3、告诫所有企业老板们:

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税款啦!
否则一旦被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那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行且珍重吧!

最后提醒大家,公账转私账需谨慎,一定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操作, 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021年,私人账户避税,该收手了!合理节税,是未来所有行业必须要走向的一条路!
—End—
▎本文由高顿注册税务师考试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税政第一线,会计学苑,税筹圈,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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