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
“此前,理财公司沿用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不足。”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此次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范,充分研究、借鉴了国内外已有的成熟经验,以避免制度洼地。
我国25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新规,个人投资者需重点关注三方面变化:一是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是如果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这就是欺诈;三是银行理财产品有了“防伪码”,购买前要“三查”,查机构、人员和编码,以防遭遇虚假产品。
“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当前,理财公司已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和第一大机构平台。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统计,从存量数据看,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为7.61万亿元,同比增长5.06倍,市场占比高达30.40%;从增量数据看,2021年一季度理财公司共新发产品1452只,累计募集金额8.34万亿元,市场占比达27.06%。
作为新型金融机构,理财公司还不被人熟知。理财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占据市场主体;二是经监管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属于直接融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银行并不承担投融资风险。但在此前的“保本理财”时期,银行理财更像是间接融资,常与存款混淆,导致本应分散的投资风险反而集中在银行体系内,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聚。
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监管层要求银行的理财业务与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等业务分离,通过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行,这便是理财子公司。目前已有24家商业银行获批筹建理财子公司,其中20家已正式开业,五大国有行理财子公司均已运行近两年时间。
面对新的理财公司,投资者该如何购买产品?《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坚持“适当性原则”,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依据至少要包括以下因素: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厘清“业绩比较基准”
今后,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
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甚至连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根据《办法》,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最重要的是,“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但记者在银行网点随机采访时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不了解,尤其对“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十分陌生,甚至把它误认为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