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擅自私刻银行预留印鉴,可否要求返还?(损害公司之诉的实务诉请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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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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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一、写在前面
如果高管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更换公司预留在银行的私人印鉴,并借此私自转移公司账户资金。
对此行为,明显系损害公司利益之诉范围。可否在诉讼请求中,一并要求诉请:返还私自刻制新印鉴?
还是只能另案以“证照返还之诉”要求返还新印鉴?
笔者曾遇到立案人员认为损害之诉只能写赔偿的诉求(当然最终经沟通已经同意增加新诉求),今天笔者以股权律师的诉讼实务角度,解析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的实务诉请范围可包括哪些?
二、损害公司利益之诉责任承担的请求权基础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继续履行;(八) 赔偿损失;(九) 支付违约金;(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 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中可处理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从本质上,为侵权之诉,须满足侵权之诉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也同样适用侵权之诉的责任承担方式,即《民法典》第179条的十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在高管损害公司案件中,当事人主要诉求一般为要求该高管赔偿公司损失即可。
但如果高管损害公司案件中,也同样实施了侵占公司财物,包括印鉴等。笔者认为,当然可以在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中一并处理,要求侵害人返还私自刻制印鉴,以防止公司利益进一步被侵害。无须另案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也便于查明事实,节省司法资源。
四、司法实践中,高管私刻公司预留印鉴的司法救济途径
万和**有限公司,郭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13)苏商终字第0235号
【基本案情】万和**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成立,张某持股21.5%,海安公司持股22.5%,双楼万和公司持股56%。万和**公司成立后至今,未设董事会、监事会,由郭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监事。2012年6月27日,张某发函称:“……万和**公司在设立之初,股东就财务印章和印鉴章的使用和保管制定了规章制度,该公司也一直坚持着公司内部的这些规定。2012年6月份,该公司的个别股东利用其掌管公司行政印章的便利,未曾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谎称公司在贵行留存的一组印鉴章中的'郭某’的图章丢失而向贵行申请重新更换了一枚印鉴章……”并要求银行不予配合更换。银行复函,更换印鉴手续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有效。据查明,执行董事郭某控股的双*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万和**公司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向万和**公司借款人民币三千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即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次日,万和**公司将款项出借给双*公司。双*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将30239342元汇入万和**公司,归还前述欠款本息。公司监事张某于2012年8月30日起诉,诉讼请求包括郭某、谢茂华将万和**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交付监事张某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郭某、谢茂华对本案诉讼的必要支出进行赔偿,包括律师费40万元,差旅费、调查费3万元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讼请求中关于原审判决郭某将万和**公司变更后的财务印鉴私章交付给监事张某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
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前提,是郭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对万和**公司公章的控制,向银行申请更换了预留的“郭某”个人印鉴这一财务印鉴私章。对此,万和**公司股东张某、海安公司向农商银行双楼支行发函表示异议,尽管该异议不能否定农商银行双楼支行依法更换印鉴的法律效力,但与2012年8月8日会签函的内容对应一致,表明万和**公司财务印鉴私章系由其出纳会计保管,郭某在该章未丢失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更换预留的“郭某”个人印鉴,并未得到股东张某、海安公司的同意。郭某的上述行为和控制变更后的万和**公司财务印鉴私章的行为使得万和**公司自治机制失控,实际也导致万和**公司资金被其多次转出。
公司治理不仅包括内部机制,还包括在内部机制停滞、失效情形下的诉讼机制,故诉讼机制的意义在于通过诉讼重启公司内部运作系统,司法介入实质上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案中,监事张某代表万和**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郭某将万和**公司变更后的财务印鉴私章交付给监事张某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这一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恢复万和**公司之前的财务管理模式,防止万和**公司的资金再出现未经审批即被转出的情形,原审判决支持其这一诉讼请求系通过司法介入使得万和**公司运行、治理机制重启,符合公司高效运行、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综上,原审判决郭某将万和**公司变更后的财务印鉴私章交付给监事张某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符合万和**公司的章程及财务制度细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公司胜诉原因总结
1、本案纠纷产生原因系执行董事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私自向银行申请更换“私人印鉴”,并利用私自保管的“私人印鉴”从公司转款3000万元至自己控股公司账户,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虽然银行回复更换印鉴行为有效,但身为公司监事,及时发现印鉴更换并及时致函银行为本案起诉,起到了固定“侵害行为的证据”的效果。
2、本案诉讼请求“执行董事将变更后的财务印鉴私章('郭某印’)交付给监事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之所以被支持,得益于两大原因: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章可循,且一直遵循互相委派财务人员共同管理印章的实践,因此,一旦出现违背原有印鉴管理制度,必然造成公司治理形同虚设,需要司法强制予以介入,纠正印鉴保管的偏离行为。若不强制介入,则保管印鉴人必然易于划转公司钱款,造成公司治理架空。
(2)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其本质上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可以要求侵权人,即公司董事,立刻归还印鉴,并由公司承担由此花费的律师费。
3、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的诉讼请求虽然多为赔偿损失,但这并不拘泥于仅能主张赔偿损失,对于董事高管侵占公司物品、印鉴等其他损害行为,仍可要求侵权人予以纠正,而不需要另行提起返还公司证照之诉,徒增当事人诉讼成本,这一点是应当注意的。
本文作者:杨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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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喆,资深律师,专栏作者,公司法讲师
杨喆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奖学金获得者,曾于英国顶级魔术圈律所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实践,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盈科全国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代表案例:代理投资者千万级别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避免大部分损失;代理期货纠纷、增资回购、金融理财案件,挽回大部分损失;代理千万级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案件,在证据不利情况下,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代理公司高管侵占案件,驳回对方百万索赔诉请;代理公司决议纠纷,一二审全部支持;代理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二审翻案支持;代理疑难执行追加股东案件,成功追加逃债股东及有责高管。
出版发行:“上海律协”“澎湃新闻”“搜狐网”“新浪财经”“今日头条”“无讼”“法务之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天津二中院、福州法院、微法官等司法机构官微等媒体刊发《最高院裁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无效》《因“重大误解”认定股权转让可撤销的三类情形》《探析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的法律边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大法律途径》等数十篇专业文章,累计阅读量过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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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隐名股东、代为出资、股东借款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股东出资案件、股权代持案件、股东知情权、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盈余分配、公司决议、股东除名等保障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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