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获刑

□ 张潇

近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的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捉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而获刑。

2020年5月29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南韩村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附近村民张某和张某某家中有大量鸟类。经分别讯问得知,二人于2020年5月29日7时许,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音响、粘网等禁用设备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经鉴定,张某和张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鸟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满城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公益诉讼,满城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张某某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在非法捕猎行为中,若所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所捕猎的野生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仅属于普通野生动物,则可能会涉嫌非法狩猎罪。此外,就非法狩猎罪而言,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一个“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共享美丽家园,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晓法律底线。使用粘网、猎套等方式捕获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爬行类等野生动物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另外,禁止私养捕获的野生动物。其次要摒弃猎奇心理,抵制野生动物交易,不吃“野味”,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从源头上遏制捕猎野生动物牟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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