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本事借的钱,能不能凭时效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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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有发生,大家生活中时常也听闻过以下情形:
亲戚或关系紧密的朋友,因手头紧张前来借钱。借款人基于信任或义气同意出借,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一切从简,担心“谈钱伤感情”。事后,欠款人反而摇身一变成大爷,丝毫没有偿还借款的自觉。而借款人碍于面子,要求对方还钱的话怎么也说不出口,好几年过去才主动联系欠款人,催讨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种情形下,借款人可能面临一个残酷现实——由于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收回欠款。普通群众可能很难理解这一诉讼风险,认为对方欠钱未还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不过是碍于情面一直没催债,怎么欠款要不回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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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现今的《民法典》及之前的《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即诉讼时效制度,该制度旨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护交易安全。

结合前述情形,在明知欠款人拒绝还款后,借款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欠款人催讨债务(行使权利),在法定期间届满后,欠款人有权提出拒绝偿还借款的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欠款人仍履行了部分或全部还款义务的,属于欠款人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第192条规定,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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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的争议点,可以归纳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何时起算诉讼时效”。有观点认为应当从借款借出之日起算,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从催讨欠款后起算。
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四条规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时间点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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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如(2019)粤民申5001号案件,2013年原告出借26万元给被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期限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关系,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原告发函要求被告还款之日2017年7月10日起算,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情形如(2016)粤民申7338号案件,1994年原告出借借款给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在2000年时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过自己无偿还能力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应当以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即2000年,原告直至2014年才起诉,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涉案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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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间借贷应当谨慎为之。如是出借方,建议多角度考量对方的债务偿还能力,尽量约定担保或保证,同时积极、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下书面记录,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等事宜。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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