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
近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推动继续降低工商业电价。《通知》明确:
一是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二是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用户,按“目录平段电价 上浮幅度”执行,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2%。
三是明确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到户电价(居民)或目录电价(农业)执行。
四是明确未安装计量表计的,通过协议公平约定分摊电量,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向终端用户公开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情况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
《通知》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具体举措,有利于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规范自身行为、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强化社会监督,有利于稳定民生用电价格、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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