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好处不构成受贿的几种情况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都是规定的非常严格,不仅不需要谋取利益,而且规定只要接受任何好处和利益都是构成受贿罪的。但是我国目前的规定是从严控制,在我国只有接受财产性利益和好处才构成受贿罪。
也就是说目前,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接受的是财产性利益之外的好处是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最多是违纪行为。因为我国长期注重人情世故和礼尚往来,如果一味的把所有的利益都作为犯罪处理,可能打击面过大。
最常见的一种利益就是互相帮忙、互相提携。比如A提名让B成为某地卫生系统负责人,之后B在自主的事业单位招考中,录取A的女儿进行事业编制,这多见于体制内。
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互相为对方办事帮忙,利用自己岗位给一些人员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解决老人就医问题,就是资源互换,不涉及财物,与他人方便。这种行为大量存在,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甚至是见惯不怪。
另外就是商业交易机会。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都是经商的,而且做的还不错,业务很多,这些业务之所以给这些人承接,背后都是很多互相交易。比如某主管建设的单位内部处室负责人老婆在外开公司,接工程。很多老板为了投其所好,方便自己以后交流,会把自己公司的一些基础建设项目交给负责人老婆。
这种商业机会就没有办法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因为没办法量化,怎么计算数额存在很大困难,而且商业机会也同时伴随着风险,可能会亏本,也要有大量的投入,这里面怎么区分是很难操作的,所以目前这种互相给交易机会的没办法认定受贿,只能是违纪处理。
当然很多人贪心不足,如果好好做企业也是有很大优势,至少业务不愁,还都是优质业务,货款结算也方便。但是有一些人还嫌弃来钱太慢,然后直接弄空壳公司当中间商,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最后出事了,都会认定的,因为没有实际经营在里面。
其次就是接受性贿赂,这种也没办法评估价值,也认定不了受贿。所以很多公司养了一些年轻漂亮的业务员,专门用来公关,有的人就好这一口,不要钱,只要有人陪着就高兴。
最后就是安排工作上,现在很多认定受贿的是一些只拿工资不去上班的,也就是空挂的现象会认定受贿。如果你是国家工作人员,你把自己的孩子安排在一家公司,让他好好上班,工资高一些,比如别人一个月2万,给你家孩子一个月3万,这种人力资源是没办法认定的,谁也说不准2万元合理还是3万元合理。总之你只要不是太过分,很多时候是没办法认定的。
比如你的二手车卖掉,你买的时候20万,市场价12万,你卖给一个老板14万,这种虽然也是高价卖掉自己的东西,但只要不是差距太大,也不会认定的,因为这东西合理价格确实不好评估。